【大紀元9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黃忠榮╱台北報導〕針對中國配偶今天將上街頭遊行表達反對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將修法延長,台聯立院黨團副總召陳建銘昨天提出警告說,中國配偶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若上街頭遊行,將因來台目的不符涉及違法而遭驅逐出境,台聯並去函警政署要求針對遊行活動嚴密蒐證。
對於中國配偶上街頭遊行是否觸法,內政部常次簡太郎表示,集會遊行的申請人是台灣人民,而中國配偶參與活動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必須視現場的情況才能確定。
據了解,台聯對日益增加的中國配偶上街頭遊行不以為然,陳建銘說,若中國配偶仍未取得我國國籍而上街頭,已屬非本國籍人士干預內政的政治行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入台灣地區之中國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或工作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
他表示,台聯黨團已去函陸委會,要求陸委會嚴正處理中國配偶參與「政治遊行」,與其原申請許可入境「探親」目的不符,台聯認為探親與政治活動二者性質顯然不同,同時也去函內政部警政署,要求警方全程監控蒐證。
陳建銘強調,台聯黨團召開這項說明會,就是對有意參加遊行的中國配偶提出警告,呼籲她們能尊重台灣的法令,若在未取得我國國籍仍處居留身分前,不要以身試法。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警政署昨天表示,申請這場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與糾察員都具中華民國身分,是合法申請遊行,警方會依照「集會遊行法」規定維護秩序。
至於尚未獲得中華民國國籍的中國配偶,若參加集會遊行,是否會因與申請來台的目的不符而牴觸法律?警政署表示,警政署並非相關法律的主管機關,法律的解釋應交給陸委會或內政部來做才適宜,警方不便表示意見。
警政署指出,在集會遊行法中,並未規定參加遊行者的身分限制,但集遊法第十條,則規定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須年滿廿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記者黃忠榮、王志宏╱台北報導〕陸委會官員昨晚表示,依入出國暨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台得享有集會遊行權益,但不得涉政治性活動;而大陸配偶是否比照外國人可有不涉政治性的集會遊行權利,相關法律均未明確規定。
官員說,今天的大陸配偶走上街頭,若未獲得身份者,一旦集會遊行涉及政治性,就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至於今天的抗議活動是否涉及政治性,由誰認定,官員表示,應由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警政署來認定並執行。
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表示,走上街頭進行訴求表達,在民主社會中如果是合法範圍應該給予尊重,但更有效的辦法是透過行政與立法機制處理,因此她希望能透過行政立法互動機制來圓滿解決紛爭。
偷渡女家屬 帶骨灰離台
〔記者蔡智銘╱大甲報導〕四名溺斃中國偷渡女子的骨灰,十九日由家屬領回,並直接經由中正機場搭機返回中國。家屬臨走前對「賠償」問題仍無法釋懷,但認為台灣是法治社會,相信司法會還給他們公道。
海基會原本安排家屬上午九時卅分領取骨灰,並搭乘下午一點多飛機返回中國,但臨時決定改搭三點的班機,家屬遲至十一點多才前往大甲殯儀館領取骨灰。簡單的祭拜儀式後,殯儀館人員將骨灰罈放進旅行袋,交給神情哀戚的家屬。
江敏的舅舅吳新民表達這次來台處理親人後事的感想表示,對於台灣相關單位給予他們的協助,感到滿意,但對於賠償問題則並不滿意。
至於另兩位身分還無法確認的偷渡女子遺體,海基會人員表示,將會持續透過管道尋找家屬來台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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