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繼續上訴 訴江案被視世界人權運動一部份
【大紀元9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王芳報導/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初級法院)法官於2003年9月12日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一案做出以下法律裁決:1)此訴江案因江澤民有國家元首豁免權而撤訴;2)「610」作為一個組織與伊利諾伊州沒有足夠聯繫,所以法庭對「610」組織[而不是其所為]沒有法律管轄權。
中共人民日報屬下的《人民網》2003年9月14日簡短公布撤銷消息,並用「中國領導人」代稱被告江澤民,用「誣告案」代稱訴江案。 並稱「這對中美關係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是有利的。」這是中共媒體首次公開證實訴江案的存在,並公開表態訴江案關係到中美兩國關係。據悉,過去一年,中共多次派代表團來美國,就訴江案同美國司法部交涉,私下一直將此案作為中美外交談判的重要考量。
針對此判決,原告律師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請同法院法官重新考慮判決。
據悉,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法官做出上訴法律裁決,主要依據以下情況:1)江氏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和滅絕行為是其在任期間所為;2)法官認為前國家元首可以不被豁免,條件是如果其所為能被證明是個人行為。然而起訴書沒有充份說明江氏在位其間對法輪功學員的所為是個人行為;3)起訴書沒有充份說明,通過這場鎮壓,江氏本人及其家庭、親屬在權力、經濟等諸多方面獲取了明顯的個人利益;4)法官認定江澤民的個人豁免不影響其作為「610」組織的代表接收遞達的訴狀;5)起訴書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江氏確實能代表「610」組織;6)起訴書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610」作為一個組織與伊利諾伊州需有足夠聯繫(contact),也就是說危害或犯罪事實等。
原告律師泰瑞‧瑪許表示,原告已決定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可能包括上訴及爭取遞交起訴書修正案等。
人權律師泰瑞‧瑪許說,我們認為,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在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和酷刑運動中,壓制了千百萬受害者的聲音。這位中國前國家主席還運用一切手段阻止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東分院受理在該院提出的這宗法律訴訟,威脅說如果該案獲准進行下去的話,就一定會在美國和中國之間發生一場國際危機。
泰瑞‧瑪許說,江澤民不明白的是,他在中國和美國的權力都是有限的。這個案件遠遠沒有結束,相反,它事實上剛剛開始。就像具劃時代意義的費拉迪格訴皮納‧伊拉拉一案(Fila rtiga v Pena-Irala)中的原告和皮諾徹特(Pinochet)訟案中的原告一樣,在本宗同等重要的案子中的原告將會取勝。更重要的是,歷史不久將會證明,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的原則將會取勝。
泰瑞‧瑪許強調,確實,本案代表著這樣的主張:國家首腦不可以運用他們的地位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卻不受懲罰。大量的事實將證明,無論在法律方面還是在公眾輿論方面,江澤民絕對無法逃脫其因為發起和推動這場迫害法輪功的運動而產生的歷史責任。
莫頓‧斯凱勒先生是美國著名人權律師、法律學教授和世界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執行主席,他曾經幫助法輪功學員成功起訴了北京市市長劉淇、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等人。
斯凱勒教授認為「訴江案」可以看作是世界人權運動的一部份,這種訴訟的意義在於在世界範圍內建立這樣一個基礎,即任何官員如果犯下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如酷刑和群體滅絕罪,都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斯凱勒教授說,在美國法院和國際法庭上都有類似的先例,例如前菲律賓總統馬科思,原南斯拉夫總統米洛捨維奇等,法院認定他們在任期間的人權犯罪,不受「元首豁免權」保護。
法輪功《明慧網》稱,四年來,江澤民及其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的文革小組式組織「610」辦公室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系統的殘酷迫害,它們制訂的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邪惡政策通過江澤民和羅幹的親自推行,在全中國範圍得到實施。2003年9月7日,江澤民甚至指使新華社公開將法輪功學員所追隨的「真善忍」理念誣蔑為「妖言」。
《明慧網》專題文章說,經過四年的全球範圍講真象努力,越來越多的人們了解到這場主要發生在中國的人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遭到嚴重踐踏。但同時還有很多人對這場迫害的嚴重程度和對自己個人、民族、國家的危害仍然認識不足。
法輪功學員強調,芝加哥訴江案的法律程序還在進行之中,初級至高級法院的隨後結論尚是未知數。上訴江案的意義並不局限在法庭之內。在訴江案進行的過程中有助人們認清邪惡的本質、喚醒民眾的正義感與良知。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