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港人胜利對大陸的壓力和啟示
【大紀元8月5日訊】2003年7月1日,應該成為香港歷史值得永遠銘記的一天,港府及北京維護強權的意志与港人捍衛自由的意志之間的較量,五十万港人冒著酷暑走上街頭,贏得了回歸六年來的首次“港人治港”的重大胜利。而且,這胜利的偉大和意義深遠還在于,類似當年捷克的“天鵝絨革命”:只有人群、口號、標語,盡顯理性、和平、有序,而沒有任何暴力和失控, 世界看到的,不僅是港人优秀的文明素質,還有英國人留下的政治制度——獨立的立法會對欽定特區政府的制約作用——也發揮了四兩撥千金的關鍵作用。沒有前者,特區政府連三條修改都不會做,也不會喚醒親中閣員兼議員田北俊的良知,在港府及中共政權与港人主流民意之間做出正确抉擇。沒有后者,一位閣員倒戈并不能影響到立法會的票源分配,不可能形成反23條的多數票,因此港府也就不必做出押后二讀的重大讓步。
這次由23條引發的港府執政危机,對有自由而無民主的香港的未來而言,是啟動政治民主化的絕佳契机,甚至就是一個偉大的開始,用街頭政治的方式行使公眾參与的民主權利,再次凸現了“自由要靠民主來捍衛”的現代政治文明常識。同時,也會對后董建華時代的港府及其特首提出示范,使之懂得尊重民意的重要性——靠獨裁強權的欽定是靠不住的,唯有“還政于民”的民眾授權,才是确立政體和政權的合法性的不法二門。
港人民意的胜利,對大陸轉型的政改方向,起到壓力和示范的雙重作用,壓力施之于中共政權,示范提供給大陸民間。
一、對中共政權的壓力
1,港人的胜利標示出獨裁政權在道義上的絕對弱勢。即,在“人權高于主權”的新世紀,欽定港府的執政危机,標示出獨裁政權意欲在一個自由社會貫徹其權力意志所能達到的邊界——制度所規定的人權底線。既然北京已經向港人承諾了“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那么北京政權對香港行使主權就不能跨越這條底線,也就是不能將大陸的侵犯人權的制度化也變成香港的制度化,否則就是蠻橫地濫用權力,肯定要招致強烈的民意反對。而北京政權逼迫港府制定有損港人自由的惡法,就是想以制度化的形式把統治大陸的獨裁權力延伸到香港,這种踐踏“港人治港”的制度底線的權力傲慢,也已經超出了一直享有個人自由的港人對北京政權的容忍底線,故而才有如此巨大而強烈的民意反彈。正如西諺所言,獨裁者從來傾向于濫用權力,直到其濫用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礙為止。
實際上,北京政權的道義弱勢,早在中英達成回歸協議時已經昭然于天下:盡管香港回歸了,其管制權力由港英殖民政府回到大陸,但是,“一國兩制”的回歸模式——主權的回歸和制度的保留,就等于務實的鄧小平及其中共,已經變相地承認了大陸制度的失敗,而統一僅僅標志著名義上的政治榮譽。
2,從香港民意的胜利中,無論中共是否愿意,但也起碼應該逐漸學會尊重承諾和民意,即便它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內可以為所欲為,但對于不完全歸屬于自己的獨裁權力之下的地區,就應該負責地遵守“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的協議,收起人治性獨裁權力的傲慢和霸道,而按著雙方認可的游戲規則出牌,即便心里不痛快,也要用政治理智克服權力狂妄,用“有話好好說”代替“愛你沒商量”。
現在,在專門給台灣看的統一示范區香港,“愛你沒商量”的蠻橫已經釀成惡果,使香港對台灣本來就不強的示范作用日益減損,再不及時調整中央政府的專橫權力和霸道心態及相關政策,不但台灣民意對于大陸政權只能漸行漸遠,而且東方明珠也將愈發黯淡。
但愿中共政權能夠從此次治理香港的危机中,汲取足夠的教訓,在允許港人開始完全自治的政治民主化的同時,也正視和尊重台灣的民意,進而學會尊重大陸的民意,以善意和理智來回應大陸民間強烈要求政改的訴求。
二、對于大陸的民間維權運動的啟示。
盡管香港的制度和港人的整體素質与大陸不可同日而語,維多利亞公園不是天安門廣場,中共起碼還不敢肆無忌憚到制造出香港的六四血案。但是,二者面對的畢竟是同一個獨裁政權,在獨裁之下爭取自由的大陸人和捍衛自由的港人之間,從民間自發反抗的角度講,還是有大量經驗值得共同分享。
1,此次港人民意的胜利,既是對大陸民間維權運動的鼓勵,也為其提供了近在眼前的成功示范。在中共政權完全擱置政治改革的情況下,大陸人必須依靠自下而上的民間自發推動,只有足夠堅定的民意訴求持續地釋放出的不斷加強的能量,才會對獨裁權力构成足以逼迫其讓步的壓力。哪怕最初是分散的個案的,只要堅持就能形成民間力量的持續積累。
在此意義上,悲壯落幕的八九運動永遠不會過時,其遺產對中共政權形成了巨大壓力:為了彌補合法性的嚴重流失和修補自己改革者的形象,六四鮮血逼迫鄧小平啟動新一輪改革,用柔性收買籠絡社會精英,用优惠政策穩定中心城市,用小康承諾勸誘百姓,中國知識分子能從八十年代的腦體倒挂進入現在的准權貴階層,私營業主能從八十年代的個體戶發展成現在的億万富豪,難道就沒有六四鮮血的滋養?
同時,八九悲劇也是推動國際主流社會的人權外交和喚醒國內的人權意識的最大動力。雖然大陸的民間力量還相對貧困,但民間決不能小看自己,當大多數個人都能真正把自己視為有尊嚴的個體之時,民間力量就能在政治權力面前保持不容踐踏、不容蔑視、不容欺騙的尊嚴。即便當下中國的制度環境仍然嚴酷,民間人士也已經在獨裁權力的高壓之下表現出人性的尊嚴和高貴:以丁子霖為代表的六四難屬維權、以李慎之為代表的自由知識界的言論維權、以孫大午等農民英雄為代表的農民維權,以姚福信為代表的工人維權,以張思之、莫少平為代表的法律維權,更有法輪功運動的信仰維權……還有民間組織的自發形成和發展,遍布中國農村的自發形成的“減負小組”,以民間网站為樞紐的民間輿論集合,以天則所為代表的民間學術組織,以愛知行動項目為代表的防治艾滋病組織……等等。
2,在此次反23條的民間胜利中,香港政治架构中的立法會獨立起到的重要作用,無疑對大陸的政治改革具有鮮活的啟蒙作用。盡管改革開放以來,西方的三權分立和議會民主的理念被大量引進,國人也經常從各种媒體上看到議會与政府之間的權力博弈,但是,一來陽春白雪的書齋自由主義,難以在大眾中普及,無法將其變成社會常識;二來由于文化及种族的差异,大陸人接受起來不具有親和力。而由于同文同种,港台民主化的成功經驗,對大陸具有种族上文化上的親和力,其示范作用肯定強于世界其他地區。“台灣可以有蔣經國,可以進行成功的政党輪替,大陸為什么沒有?”這是大陸民間經常發出的質問。
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對大陸的示范作用又要強于台灣。因為台灣已經与大陸分离五十年,而且大有漸行漸遠之勢,中共的權力很難達到台灣的政府層面。而香港雖是“一國兩制”,但港人与大陸人皆要面對中共獨裁政權,所以,大陸人更有理由發問:“畢竟已經是‘一國’了,港人能享有自由,大陸人為什么不能?”這樣反問句,經常出現在大陸的互聯网上。
在此次港人的維權運動中,香港立法會相對于港府的獨立立法權發揮了巨大作用,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架构,民意的千鈞壓力很難轉化為民意代表對政府的實質性制約,也就不可能逼迫董建華押后二讀。香港議員能夠借助強大民意的支持而獨立行使權力,大陸的人大及其代表為什么不能向香港看齊?由此,大陸民間維權運動的具體策略選擇,起碼有了一個可資參照的維度,即通過民意對人大及其代表的施壓來推動制度變遷,正如有网民評論說:“透過23條,我看到的是香港立法的精神,立法需要廣泛咨詢,而不是強行推銷法律。大陸的人大不必勞民傷財地周游歐美取經,就近學學香港就夠了!”同時,田北俊的倒戈也會為那些良知未泯的人大代表們提供激勵。
3,23條爭議的全過程對大陸的啟示。從港府提出23條立法的第一天起,整個香港社會就一直進行著廣泛的討論,七一大游行不過港人對23條的質疑和反對的一次集中表達。港府也在不斷加大的民意壓力之下,被迫向社會各界做出釋法解釋和自我辯護,并在50万人上街之后做出了三項重大修改,最后又因田北俊的倒戈而押后二讀。這整個過程,北京主人礙于制度的界限,也不得不默認。
23條之爭及其結果給大陸民間的啟示是,政府決策(立法)与民意授權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對于關系到社會公益和公民權益的重大決策,必須公開地征得多數民意的同意,而不能黑箱操作和一意孤行。當立法的意圖、程序及其條款引發社會爭議之時,政府必須向社會充分征詢,允許社會的充分辯論,傾听來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只要民間嚴守和平方式,就必須讓民間意見得到充分的釋放。如果民意所爭只在于立法條款,那么政府還可以在吸納主流民意的基礎上,對爭議條款進行修改,然后再交付民意討論,直到民意多數認同為止。如果民意在根本上對立法意圖提出質疑和反對,政府就必須向公眾做出詳盡的說明和解釋,直到民眾清楚地理解政府意圖為止;如果政府的解釋仍然無法被多數民意接受,那么政府就只有兩种選擇:要么擱置,要么取消。
比如,中共政權正在推動的第四次修憲,顯然關系到重大公益和每個國人的權益,因為憲法乃為一國之根本大法,其修改所涉及的意圖、內容和所遵循的程序,豈有不向社會公開而黑箱作業之理?豈有不廣泛征詢社會意見、不交付民間進行討論、不傾听民意之理?即便在大陸體制之下,這一切不可能達到香港的水平,但是民間起碼不應該采取听之任之的放棄態度,而應該主動參与,通過自發的討論、質疑和盡量擴大規模的上書,表達民間對修憲的意見,對政府施加公開修憲的內容和條款的壓力。
現在,大陸民間已經開始小范圍的修憲討論(比如知識界先后在上海和青島舉行了兩個修憲討論會),并形成了民間的修憲建議,提出近期、中期和遠期的三階段修憲目標。民間网站“憲政論衡”從開辦以來,一直關注大陸的憲政建設,為民間的憲政討論提供了開放的發言平台。從胡錦濤發表紀念憲法講話貽d始,該网站成了大陸民間“修憲”討論的主要平台,集中了贊成与反對之間的尖銳交鋒。但是,如今的討論,范圍太小、精英色彩太重、媒體爆光的公開性遠遠不夠。所以,民間的修憲討論,最該推動的是走出少數精英的圈子,盡可能擴大范圍、借助于网絡平台進行民間的討論動員和意見凝聚,爭取使民間討論由小圈子走向全社會,由网絡平台走向影視媒體和紙媒體,使修憲變成普通百姓也關注的話題。
4,港人對23條提出的修改意見,和港府在民間壓力下對23條做過的一些解釋和修改,對大陸的民間維權運動具有特殊的啟示意義。因為,香港23條的立法原則來自大陸的《刑法》和《安全法》,甚至就是与大陸的“顛覆罪”、“煽動罪”、“間諜罪”一脈相承。所以,港府對民憤極大的條款做出的修改,對大陸類似條款具有極強的針對性。比如,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提出“9大立法方向澄清”,特別是50万大游行之后港府公布的三項重大修改,涉及到結社自由、新聞自由和人身自由,每一項都与大陸的人權保障制度的缺失息息相關。
在港府的修改中,A,對結社方面的“禁止條款”做出重大讓步,取消了原條款中“容許香港政府把和中國禁止的組織有來往的香港社團也列為非法組織”的內容。而在大陸,政府确定“非法組織顛覆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該組織与中共政權認定的境外反動組織有聯系。多年來,大陸人因与中共不喜歡的境外組織有聯系而入罪者不計其數,有時哪怕僅僅是朋友之間的個人聯系也成為罪證。B、在言論自由方面,港府對竊取國家机密罪條款進行了修改,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的條文。這樣的修改對大陸人來說簡直是聞所未聞,即便是學者專家也很少談論。鑒于大陸政權經常以“竊取、泄露、出賣國家机密罪”之名,而行壓制言論自由和迫害人權之實,近几年就先后制造過數起此類冤案,現在仍然深陷囹圄的楊建利又將以“間諜罪”被起訴。所以,大陸民間在爭取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法治化保障方面,應該著重參考香港的此類經驗。C、港府取消了“緊急狀態下警察可以不經法院授權便可入民宅搜查”的條文,代之以“必須取得法院手令方能實施入屋搜查”。這种通過制約警察權力而保障人身自由的法條,是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而在大陸,公安局只憑自我授權的搜查令,就可以對嫌疑人進行破屋搜查、抄家,我本人三次失去自由后,我的家人都曾有過警察破門而入的親歷。無數与我同命運的良心犯的家人,也無一不遭遇此類濫用警察權力的迫害。
現在,大陸民間社會在推動法治維權方面,已經以孫志剛案為契机而逼迫政府廢除了收容遣送惡法,今后針對大陸的現行刑法、勞教條例的民間維權,完全可以參照港府對23條的諸多釋疑的說明和修改,要求大陸政府廢除或修改与保護人權相抵触的法律條款。讓公眾和政府逐漸明白: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是“惡法非法”,進而改變中共那种“惡法治國”的反人權法制。
現在的大陸人,權利意識覺醒了,私營經濟壯大了,民間財富增加了,個人空間放寬了,言論空間拓展了,維權運動成長了,這一切進步,与其說首先要“感謝党的好政策”,不如說最該感謝的是民間自身的不斷抗爭,特別要感謝那些為爭取民間獨立而付出代价的勇者:從四五天安門運動到西單民主牆,從小崗村的自發包產到戶到鄉鎮企業的自發壯大,從知識界的啟蒙運動到大學生的自發運動,從城市個體戶到民營高科技企業四通公司的示范效應,從廣西農村的第一次自發的村民自治試驗到步云鄉第一次公選鄉長,從80年代初的校園競選到新世紀深圳的人大代表競選,從向總理說實話的李昌平到向世界公開大陸SARS疫情的蔣彥永,從“延安黃碟案”到“孫志剛案”,特別是從八九運動的波瀾壯闊再到后八九的民間維權運動的持續壯大……中國二十多年的改革路徑,就是潛在的民間動力推動表面的官方主導,而官方在民間壓力下的每一次放權讓利,又都帶來民間力量的進一步擴張,复水難收的效應使每一次官与民之間的博弈,都會形成局部的制度更新的點滴積累,直到民間力量凝聚成組織化的公開表達,大陸人就可以期望:重塑一個可以和平反對的政府,享有与港人一樣的個人自由。
所以,大陸民間理應支持港人爭取政治民主化的民間運動,支持港人就是支持大陸人自己。
2003年7月15日于北京家中
(新世紀) www.ncn.org(//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