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

財經消息

購屋8大陷阱 現形

【大紀元8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日公佈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動產糾紛8大類型,呼籲民眾留心個人權益。

 依連年來的申訴案件,公平會彙整不動產糾紛型態,包括收受定金前未提供契約供5天審閱、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土地移轉年度未載明於契約、公共設施分攤未載明於契約、建商指定貸款銀行、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有充份審閱契約權,公平會表示,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應提供至少5天的充份契約審閱期,若客戶審閱後要求修改契約條款,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也不可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的款項,一旦違反上述情事,將構成公平法第24條的顯失公平行為。

 關於建設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的情事,公平會指出,有建設公司推出預售屋時,卻未主動告知土地屬於重劃區,承購戶得繳交土地差額費用,負擔土地重劃限制與負擔重劃費,這類情形構成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有關土地移轉年度未載明於契約的糾紛,公平會認為,建築業者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未明確約定土地移轉日期的行為,不利於購屋人估算土地增值稅,不僅民眾容易有錯誤認知,也影響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顯失公平行為。

 至於公共設施分攤未載明於契約的部分,公平會認為,公共設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的計算,屬於重大交易條件,如果公設未載明在契約裡面,將影響業者公平競爭,違反者將依公平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處罰。

 有關建商指定貸款銀行的糾紛,公平會表示,若購屋者欲自行選定貸款銀行,應與建商簽訂於房屋買賣契約,若等到交屋辦理貸款時,才因個別事由擬自行辦理貸款,請求建商提供權狀遭拒,此時,建商未必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針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的糾紛,公平會表示,依公平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藉不實廣告引誘交易或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但建商在刊登廣告後,因情勢變更或事實需要,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於申領建造執照後,必要時得依事實需要,依法變更設計。

 不過,建商未知會原買受人,就逕自變更廣告上所載的設計,使原買受人無從選擇而不得不接受,就涉及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有關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的糾紛案,公平會表示,舉凡建築投資商要求購屋人繳回契約書,才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鑰匙或履行其他債務行為,皆違反公平法第24條顯失公平行為,可依公平法第41條規定處分。

 關於仲介公司欺罔行為,公平會指出,有些不肖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以虛報交易價格的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賺取差價。

 由於買方出價資訊通常掌控於仲介公司,賣方因無從知悉而做出不利於己的決定,進而同意降價,這類行為違反仲介公司首重的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強調,違反公平法的不動產糾紛隨著時代有所不同,但民眾遇上不動產糾紛時,應注意到是否違反公平法,準備人證、物證與契約,向公平會檢舉不肖建商。

 公平會指出,民眾的檢舉可健全不動產市場,其調查與處分相當助益於消費者的民事訴訟。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