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2003年中國“新聞媒體改革”改了什么?
【大紀元8月29日訊】6月20日,中央電視台在“晚間新聞”節目中播送了一條簡訊: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郵政總局聯合發出通知,禁止報紙期刊的出版單位在9月份以前征訂2004年的報紙和期刊,只有科技類出版物不在此列。
這條新聞引起了軒然大波,盡管中國政府已明白聲稱,此舉目的是“制止為保證發行量而推行的各种強制性攤派征訂手段”,但由于中國已經陷入無法擺脫的“改革疲軟症”,時不時需要制造一些改革神話安慰世人,于是“中國新聞媒體改革已經起航”的報道就成了海內外報道的主題--盡管那時香港人民正在為反對“二十三條”苦苦斗爭。論者甚至沒有仔細思考一下這當中存在的邏輯矛盾:從19世紀中期那號稱“五口通商時期”,香港就已經開始享有言論自由与出版自由,直到“九七回歸”以后才不得不開始“自律”(自我檢查),并日漸失去新聞自由,但中國政府意猶未盡,還要制定“二十三條”迫使人們徹底噤聲,在中國大陸,中國政府為什么又要恩賜給中國人新聞自由?
這种樂觀一直到延續到8月初,此時全稱為“關于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治理党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終于公開發布,整個“實施細則”的內容完全沒有任何“改革”蹤跡可尋,--除了任何改動哪怕倒退也可以被稱之為“改革”。
一、媒體的生死牌如何發放?
在真正的市場經濟國家里,傳媒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誰是某家媒體的投資者,誰就是某家媒體的老板,決定媒體生存与死亡的是市場,沒有讀者的報紙注定死亡。但這一國際規則對中國的傳媒業并不适用,中國決定媒體生与死的至今還是政府,在“實施細則”中,中國政府為報刊的“生”与“死”定下了几條標准,可以繼續生存下去的是以下几類:
A、中央的三報一刊(《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雜志),各省的党報党刊;B、政治導向正确、5年以上沒有違規紀錄、經營狀況良好、讀者自費訂閱量超過80%(這一條僅限于省級報刊雜志社)的報刊社;C、党報所辦的子報。
必須停辦的有如下几類:
A、政治導向不正确、創辦不夠5年、或者在經營期間5年內有違規紀錄的予以停辦;B、中央各部門報刊內容相近者合并,讀者自費訂閱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C、省級与省級以下政法、公安、財政、稅務、工商、計生、交通、檢驗檢疫、環保、消防等部門所屬行業性協會、學會、研究會所辦報刊,一律停辦。
不屬于党報系統,但又不在停辦之列的,則統統划歸到党報集團,或者由各級党報兼并,此舉大大強化了党報党刊的領導地位。
上述標准主要是兩條,政治与經濟。先來談“經濟標准”。九十年代開始,為吸引讀者“眼球”,中國媒體只能走上極端世俗化之道路,都市報晚報之類大眾媒體為中國媒體的市場化擠出了一條窄窄的路,這條路上競爭極為激烈,幸存者大多都能通過“實施細則”中經濟標准的檢測。這類報刊的難題是政治標准,經濟標准主要針對党政部門主辦報刊而來。大多數地方政府部門主辦的報紙雜志因為都是被列入財政預算的“財政差額撥款單位”--即財政撥款只管辦公費用与工資,不管住房及醫療等福利,謂之“差額”。這類報刊質量低劣,完全依靠攤派“發行”。這种沒有市場需求的刊物能夠存在,是中國特殊行政文化的產物。因為在現有的新聞管制政策下,刊號是社會上最稀缺的資源之一。許多報刊雖說虧損累累,可其主管部門就是不讓它死亡,因為一個刊號就是可以套現的巨額“部門財富”。 一些主管單位將一家瀕臨破產的刊物或報紙租給他人,可以坐收利益。而連刊號都無法租出去且無人訂閱的報刊雜志自然為各級政府造成了嚴重的財政負擔,讓這些擠占資源且于社會無益的報刊雜志“死亡”,減輕財政包袱,也算是個明智之舉,因為28個國民供養一個公務員的局面實在難以為繼。
過了“經濟關”的媒體是否就能生存下來?這就涉及到政治標准。“實施細則”規定“政治導向不正确”,且五年內有違規現象的予以停辦。由于中國媒體整體依靠世俗化爭取讀者,只有少數几家嚴肅一些的媒體在政治邊緣上走走鋼絲,但不斷受到違規違紀的黃牌警告,早就被內定為“政治導向不正确”,對于已經擁有廣大讀者,社會影響力頗大的媒體,如《南方周末》,政府早已經采取“舊瓶裝新酒”的方法在慢慢改造閹割這家報紙,而另外一些影響沒那么大,但又常常發生違規行為且被視為“導向不正确”的媒體,這次則可能在死亡之列。
据中國媒體業內人士估計,經過此次整頓,將有三分之二的媒體消失。媒體數量減少其實有利于中國政府對媒體的管理。事實上,中宣部還在丁關根掌控時期,就多次想砍媒體加強管理。
二、變地方部門分散的攤派為中央党報党刊的集中攤派
這一次改革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取消攤派,減輕基層負擔。
媒體依靠行政命令攤派發行,确是中國特色。至2002年底,中國共有2,137种,期刊9,029种,但其新聞來源卻相對單一,尤其是在事關全局性的政治經濟的報道,以及外交關系与國際社會的重大事件,几乎都是按照新華社所發的“通稿”。這种情形下,不少報紙都需要依靠其所挂靠的政府部門利用權力“攤派”才能找到“訂閱者”。即使是《人民日報》《求是》雜志《半月談》這類中央級報刊雜志,每年都要由中宣部与各省(自治區)層層下達征訂任務攤派。据統計,在中國2001年發行量超過100万份的雜志中,党刊占有5种(《半月談》、《支部生活》、《共產党員》、《党的生活》、《求是》),教育輔導類占有9种(《時事報告》、《第二課堂》、《小學生時代》、《小學生天地》、《小學生導讀》、《當代小學生》、《少先隊員》、《中學生必讀》、《中學生天地》),其中教育輔導類主要由學校向學生攤派,學生們每天功課負擔超重,根本沒有時間閱讀多少課外讀物。如果取消這類攤派,相信中國公眾會非常歡迎。
由于“實施細則”的標題含有“治理党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字樣,不讀全文,真有可能會發生誤解,但只要細讀“實施細則”的內容,就會發現此次“媒體改革”雖然以取消攤派為名,但目的卻只是為了消滅各級党報党刊的競爭者,“實施細則”的第四部分第一條中就明确規定:“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等基層單位用定額管理的公費訂閱重點党報党刊的范圍,是指《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省級党報党刊、地市級党報”,凡是公費訂閱者,“要首先訂閱党報党刊特別是中央級党報党刊”。這一規定可謂一箭雙雕,一是將宣2傳陣地繼續牢牢掌控在党報党刊手中,以保證宣傳工作落到實處;二是讓任何非党報党刊的報刊雜志減少了公款訂閱戶。前兩年曾有調查數据,除了少數几家報刊雜志擁有大量私人用戶之外,大多數中國人還是依靠公款訂報滿足閱報這种“文化消費”。
三、新聞檢查仍將保持強化
實施細則規定,党報党刊將壟斷中國信息供給,中國的媒體將保持“中央-省-地市党報(包括報業集團)网絡”,并且還將保持原來的行政級別。
部分論者寄以厚望的新聞媒體改革,以為從此以后媒體与主管單位脫鉤,再也沒有“婆婆”嚴加管束。但“實施細則”卻明确規定:“管辦分离指在堅持《出版管理條例》确定的主管主辦制度前提下,對報刊管理方式做出的一种調整”,“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予以停辦”。“婆婆”依然存在,找不到“婆婆”的必須死亡,這一“改革”恐怕讓那些找不到“婆婆”,即“求做媳婦而不得”的媒體痛苦万分。
其實中國政府自己從未聲明要放棄對新聞的管制。“實施細則”指出:“管辦分离后,主管部門仍要履行主管職責。主要包括對報刊的輿論導向、出版質量進行監管;……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任免報刊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网站上曾登載一篇題為“中國新聞改革,中央只保留四家報刊”的文章,該文在評述了2003年“新聞改革”后總結說:“表面上看,這項改革將加速大陸報業新聞競爭,有利於改善新聞報導的質量;但事實上,中共中宣部卻透過嚴密的新聞審查,來達到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据悉,未來成為法人團體代管的各家媒體,政治審查和新聞審查仍會繼續進行,而媒體本身的「自律」亦嚴格要求。”
四、外商投資中國媒體會給中國帶來新聞自由嗎?
在“中國媒體改革終于啟程”這類討論中,不少論者發掘出“新聞體制改革”的微言大義,据看到“改革草案”的學者聲稱,將允許外資与國內私人資本入股新聞出版行業,這一點將使中國政府再也無法阻止“非党的喉舌”媒體出現。“實施細則”雖然不是改革方案,但筆者相信,中國政府再糊涂,也不會在近期內再頒布一部与“實施細則”精神完全相反的“改革草案”。
中國以往的經驗證明,保障新聞自由并不依靠誰投資,因為与憲法精神相悖的种种法律,正好限制了新聞自由与言論自由。這有几條經驗事實為證:
第一是“网絡將加快實現中國的新聞自由”這一神話的破滅。筆者曾与大多數人一樣,曾相信网絡將促使中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實現。但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外國科技大公司需要与中國建立經濟關系時,他們宣稱的口號是“科技創新有利于自由和民主”,但是在中國,有能力應用這些科技設備的政府正好將科技創新用之于相反的目標:對中國公民尤其是要求民主与自由的人士實行越來越微妙和复雜的鎮壓。中共監控國民的高科技网絡系統“金盾工程”就是外國大公司与中共政府密切合作的結果。《互聯网管理暫行規定》即為限制网絡自由而設。
第二條經驗是已經進入中國傳媒業的外資所遭遇的境況。外國進入中國的門戶网站,早就開始“自律”,高度自覺地配合中共政府控制网站的各种要求,對各种中共官方認為有害的消息進行過濾。如門戶网站Yahoo(雅虎)居然向中國政府保證:在向中國播發的网頁上,不刊登危及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 香港《星島日報》投資數千万元在深圳市辦《深星時報》的經歷也說明同樣問題。該報由《星島日報》与《深圳特區報》合資辦,星島股份占85%以上。但在其短暫的不到兩年的生命里,讀者只看到該報的文章比中共自家報紙的吹捧還要肉麻。如“武警戰士大奮神威,數名歹徒乖乖就擒”,“深圳市委領導以身作則,廉政建設大見成效”之類的文章每天高踞頭版重要位置,有時甚至還用了通欄標題。美國在中國開辦的“博庫网站”,更是常常在中宣部點了誰的名之后就將誰的文章拿下來,比如筆者曾在該站有專集,但一俟中宣部下文全國禁載筆者文章,博庫只有自覺遵行,遵行的速度比國內媒體還快。
至于那些投資于媒體行業的私人資本,据筆者所知就有多家,如《環球企業家》、《港澳經濟》、《新周刊》等等,而這些媒體什么時候敢唱些与中國官方“主旋律”不同的聲音?其革新主要體現在非政治領域內及印刷与裝幀上。
一條有關媒體產權界定的消息一直被有意忽視:1999年10月21日《新聞出版報》在頭版頭條位置披露了一條重要新聞:國家机關事物管理局、財政部和新聞出版署在給中國社會科學院“關于《中國經營報》和《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的產權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中國媒體是國家的特殊行業,不同于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因此不适用“誰投資誰所有”的企業資產認定的原則,一律算作國有資產。該批复還強調此規定适用于所有中國報紙。外資要想獲得在媒體業的投資權益保障,還得要看中國政府何時廢除這條“行政性法規”。
第三條就是設立了种种限制輿論的惡法,封堵民冤。從90年代以來,中共已經頻頻動用“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机密罪”“陰謀顛覆政府罪”這三條罪名來壓制輿論,再輔之以由宣傳部門實施的處罰,為了生存,媒體已經高度自律。 香港除了《文匯報》《大公報》之外,大多數媒體并不依靠中共政府投資,但這些年來已經噤若寒蟬。而中國政府還不放心,迫使香港制定“二十三條”惡法,以顛覆香港社會建立已久的自由秩序。連香港人都知道,只要通過“二十三條”惡法,香港的言論自由將成明日黃花,至于媒體的投資者是誰,在這里根本不起作用。
值得提醒的是,這些論者有意屏蔽了几條重要信息:一是SARS期間關于嚴懲傳播SARS謠言的惡法出台,并依此惡法抓捕了几十個人。這條惡法的關鍵在于:凡不同于官方SARS版本的一律被視之為謠言。這种惡法能夠公然行之于中國,是對言論自由与法律尊嚴的最大褻瀆。二是前不久對北京四位在學術層面上討論“憲政民主”的青年知識分子,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与“陰謀顛覆政府罪”判以重刑。三是就在7月,被中國視為“改革開放前沿”的深圳市政府推出《出版導向預警工作辦法》,對該市所轄的報刊、電台、電視等新聞出版物進行“制度性”的審讀預警處理,對出現“政治導向偏差”的出版物采取“審讀意見”的形式,通知出版單位,凡一年收到兩次“預警通知書”的,將在內部通報批評,收到 3次者,要處分主管負責人,甚至撤職。當局計划通過此舉,“制度化”地監控傳媒業。
可以預期到的是,“實施細則”將結束不少媒體的生命。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中國媒體將為了生存,不得不暫時有所收斂。中國媒體從業者在90年代媒體市場化這一過程中努力開拓,如對腐敗的有限揭露、環保問題以及其他社會化議題的討論,确實部分消解了媒體作為“党的喉舌”這一角色的作用,但“實施細則”將使中國媒體市場化的成就重新回到九十年代初這一起點。
閱讀中國政府頒布的各种法律法規确實累人,但恰好這是最重要的信息。“實施細則”既已頒布,在新浪网等各大网站上也可下載。如果大多論者能夠認真閱讀,可能就不會再有“新聞媒體改革”的神話流傳。
2003年8月17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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