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簡化外國投資者 在境內設置聯絡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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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郭傳信安卡拉二十日專電)據土耳其政府公報今天公布,依據六月七日國會通過的一項獎勵外人直接投資法案,外國投資者只要具備完整的申請文件,在提出申請後的五天之內,即可獲准在土耳其境內成立聯絡處。

公報說,政府已授權財政部審核外商成立聯絡處事宜,一次核准有效期是三年,每次延長期限最長也不得超過三年。

公報又說,符合獎勵外人直接投資法規定的外商公司,必須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向外人投資總署提出有關資金運作及經營活動的詳細報告。

在國際貨幣基金會敦促下,土耳其國會六月間通過新的外人投資法案,賦予外國投資者若干與本國投資者平等的待遇,包括廢除投資額最低下限、同意個人及公司購置不動產、允許外商經由銀行移轉盈利等。

土耳其由於官僚系統作業煩冗,加以政治及經濟長期動盪不安,自一九八○年以來至今,平均每年僅能吸引約十億美元的外資,佔全球直接外資總額極小比例,國際貨幣基金會為協助土耳其改善經濟結構,多次施壓土耳其政府更新投資法。

據非官方的土耳其外資協會執行委員庫塔杜稍早接受記者訪問表示,國會通過這項最新投資法案,儘管與舊法並無太大改革,仍難以符合目前實際的需求,但已邁出了恢復外人投資信心的一大步。

據新法內容,外商可以申請雇用外國特殊技術工作者,但如果土耳其本國有相同人才,而且適用該項工作,申請將遭駁回。此外,除非有國際協定或其他約定限制,外商可以在土耳其境內自由投資,但除非符合公眾利益,該項投資不得私自轉移。

新法也容許外商經由銀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機構自由轉移盈利、餘利及其他收入;外商的外匯資金、公司資產、機械暨設備、工業暨智慧財產權,也將以直接投資資本額看待;非現金項目資本的價值評估則依土耳其商務法或由國際機構決定。

外商個人或公司可以依投資需要,在土耳其境內購置不動產,但國籍必須在內政部另行宣布的四十四個國家名單之內(不包含台灣與中國大陸);外商可以向財政部申請在土耳其境內設置聯絡處,但該聯絡處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其他新增的條例也包括:取消最低投資額五萬美元的要求;外商如遇商務糾紛,可以自由選擇向土耳其或國際仲裁機構尋求解決;同意外商可以探勘、開發及生產土耳其境內天然資源;此外,新法也規定外商擁有合資公司股份不得少於百分之十等。(//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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