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構成犯罪 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紀元8月16日報導】防制偷拍面面觀系列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六日電)根據統計,偷拍已成為不肖之徒侵害女性隱私的新型態犯罪模式,犯罪地點涵蓋百貨公司、旅館、捷運站、大型賣場等,部分受害者照片甚至被他人透過網路流傳,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而此類行徑已構成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談到偷拍行為,讓民眾印象深刻的應是前年曾轟動一時的璩美鳳被偷拍光碟案,此案爆發後也引起各界關注,檢方經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多次蒐證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偵結,起訴多名被告。
根據警方調查,最近也有兩起偷拍案件,被媒體大幅報導。第一起發生在今年七月間多媒體展期間,一名日籍男子因偷拍被警方移送法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組表示,一名三十四歲的日籍男子安內是一家日商公司駐台職員,他趁世貿展覽館舉行多媒體展,人多混亂之際,以數位相機偷拍著短裙的展示小姐裙底風光。
第二起則發生於八月初,一名就讀某私立大學的郭姓男子,已連續兩個月在捷運台北車站、台大醫院站及台鐵台北車站以數位攝影機,偷拍超過五十名女性的裙下風光,不過,當他故技重施時,被台北捷運公司員工發現,結果也是送警偵辦。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今年元月間杏陵基金會所進行的2002年十大性聞問卷調查,有關台北市議員指稱偷拍歪風蔓延至捷運車站,專愛捕捉裙底風光,台北市政府也在去年九月起大執法,公共場所未執行反偷拍者處罰等新聞則排名第二,顯見偷拍歪風已被政府機關重視,加強執法。
對於偷拍所涉及相關法律,台北地檢署認為可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論處,根據規定,凡「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均構成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台北地檢署表示,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利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都會構成犯罪,但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也就是說,有關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只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受理偵辦,若證據確實將會依法起訴論科。
台北地院指出,偷拍行徑已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但部分不肖之徒藉此高科技的影視器材犯罪,利用當事人不察之際,偷拍裙底風光,更有透過網路散布這些偷拍照片,對當事人來說,真是情何以堪。法界人士認為,既然偷拍行徑如此囂張,女性朋友也應有反制之道,例如在捷運站、大型賣場等公共場合時,應提高警覺,若發現有可疑人士在附近徘徊,應立即報警處理,或高聲呼救,由附近民眾協力將不肖之徒扭送法辦,另外,外宿飯店時,則須投宿於商譽良好的飯店,否則,也應仔細檢查住宿房間有無可疑針孔,確保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