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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一日電)為遏止企業無預警大量解僱員工,影響社會經濟安定,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宣佈,即日起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時,若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金額,且經勞工主管機關限期給付而未給付者,勞委會可函請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和實際負責人出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的「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中規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董事、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獨資出資人或法定代表人,皆可能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一般情況下,應由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限制負責人出境,但如果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時,發生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且經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屆期仍未給付,勞委會可先請入出境管理局禁止負責人出國,二天內召開委員會審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