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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警方依法執行監聽

【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六日電)監聽問題近來再度引起朝野關注,警方強調,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考量,確有實施監聽的必要性,但國內通訊監察工作早已法制化,而且整個上線監聽過程已有層層節制,因此一般民眾的隱私應可獲得保障。

刑事警察局偵查科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即明白揭示執行監聽必須基於對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的案件,且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案子本身有關,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須向法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依法執行通訊監察。  

監聽應作為犯罪偵防的最後手段,警察辦案得遵守「比例原則」,也就是「執行通訊監察,不得逾越所要達成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其次,就是所謂的「重罪原則」,各警察機關對於轄內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有實施通訊監察的急迫必要者,爭取於第一時間完成上線監察。

所謂重大治安案件,包括走私、製造、販賣槍械或毒品案件;故意殺人案件(含故意殺人、傷害致死、縱火致死、槍擊殺人等案件);強盜案件;擄人勒索案件;連續強姦或輪姦案件;重大恐嚇取財案件(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索財物案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震撼人心、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或新發現的嚴重犯罪手法等特殊刑案。

隨著辦案上線監聽,對辦案刑警而言,真正困難的是通聯紀錄分析。偵查科指出,通聯紀錄分為行動、地面及公共電話通聯紀錄,最常上線監聽的行動電話又有單向及雙向通聯紀錄。不過,向民營電信公司調閱資料須付費,以雙向通聯為例,每天要價新台幣一百四十元,一個月費用多達四千多元。

每家電信公司所使用的系統不同,所能提供的通聯資料項目、格式,例如發話紀錄、細胞基地台、手機序號、國際識別碼等不盡相同,因此重大刑案偵辦,面對動輒上萬通電話通聯,警方專案小組都委由專責通訊監察工作的刑事局偵十隊或電信警察隊專責「洗」這些通聯紀錄,因此即使刑警也未必常有機會接觸到通聯紀錄。

就刑案偵辦實務而言,例如強盜、搶奪或竊案,警方常透過國際識別碼反求贓物手機,進而找到破案線索;另外,一些有預謀性,被控制、在現場停留較久的強盜案件,歹徒都有可能在現場時或在現場停留較久而曾使用行動電話,也許歹徒不會撥打電話,但歹徒的朋友卻極有可能在此時來電,因此清查案發前後的刑案現場附近基地台通聯,有助過濾涉案歹徒。很多政治人物都以「手機有雜音」懷疑遭監聽,不過,警方指出,以當前電腦電信電訊科技,監聽如果還被察覺,未免太遜了。對刑警而言,刑案上線進行監聽不是問題,麻煩的是後端作業;至於非法監聽,不僅取得證據不得做為法庭證供,也沒有破案績分,恐怕還得面臨相關處分,因此除非程序完備,否則沒有警察會做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