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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一再修 不如重新立法

【大紀元7月6日訊】p>⊙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專題報導

 為減少交通罰單的民怨,交通部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已提出縮減員警執法權限、改善交通設施等方案,不過學者專家批評,近六年已修訂六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年年翻修宛如違章建築一再加蓋,才是根本亂源,政府應從政策面整體檢討定位,才能解決後續環環相扣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施行,至今已歷經十一次修正,除了民國七十五年間配合環境變遷,進行全文檢討修正外,近年來幾乎是年年修訂的超高「變法」頻率,採東修一塊、西改一條的補丁修訂方式,可說是想到什麼就修什麼,只要有立委提案建議,交通部就配合修正。

 例如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修正案中,除強制機車騎士戴安全帽的新政策外,還因彭婉如命案而增加限制計程車駕駛資格﹔隨後同年四月又再修訂,則是為了補救一月有所遺漏的修正案部分內容。

 不到一年時間兩度修正的狀況也在去年發生,去年七月甫配合行政程序法大幅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結果今年初又增加一條職業駕駛人吊照相關規定﹔而且在立委提案下,交通部又自今年三月起展開修法作業。

 當然近年多次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應時代趨勢也有其需要與成效,例如酒後駕車、砂石車超速超載等重大違規,都在修法重罰後獲得改善,但是由於修法倉促,也發生不少修訂規範後無法執行的狀況。

 像民國九十年一月公布的小客車附載幼童須使用安全座椅規定,由於相關配套措施不足,包括安全座椅產量、檢驗等問題,造成實施時程一延再延,目前交通部宣布明年六月實施,也就是從修法公布到執行,竟需要近三年半的勸導準備期。

 此外,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公路監理總歸戶政策,先是公路監理單位因電腦容量無法執行,而採分階段實施的方式﹔後來又有車商反彈,在立委出面協調下,政策同樣一延再延、至今未能執行。

 交通大學交通系教授張新立指出,民眾對於交通罰單的最大抱怨就是公平問題,由於交通罰則決策過於草率,正、負面影響等相關研究又明顯不足,造成執法失去公信力的惡性循環,民眾普遍存有投機心態,認為違規被抓是倒楣,自然失去處罰的目的。

 警政署也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存在許久的制度性及結構性問題,多次修正都未能根本解決,例如聲明異議期間前後條文不一致、罰鍰銀元與新台幣同時存在、高額罰鍰與三千元易處吊扣時間相同等問題﹔還有罰鍰額度、吊照或吊牌期間的原則及比例,都有必要檢討調整,才能達到合理性與一致性。

 張新立認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整體架構不對,法令也不應常常修訂,應有明確方向並維持其穩定性,最好還能有公正客觀的民間機構,協助進行研究及監督,才能訂定及實施專業的罰則。

 事實上,交通部早就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根本問題,並在民國八十八年委託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進行「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體系架構之研究」,報告中建議,根本不該以帶有制裁性規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做為母法,而應另訂「道路交通法」,規範通行方法與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再訂定罰則、處罰與救濟程序等,不過由於工程浩大,交通部至今未據以改善。

 蔡中志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在五十年代立法,現在看起來問題重重,根本就應重新立法,否則年年翻修,就好像是違章建築一直加蓋,內容早已亂七八糟,才會招致如此多的民怨,政府再不想辦法,這套管理方式總有一天會垮掉。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