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乃瑜屏東縣四日電)希臘籍阿瑪斯貨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在屏東縣恆春鵝鑾鼻外海觸礁漏油,造成附近海域污染,屏東縣環保局依海洋污染防制法連續罰款共新台幣一億四千八百五十萬元,在法官的協調下以九百萬元和解,由於「縮水」太多,屏東縣環保局今天特別說明原因,澄清外界的疑惑。
環保局表示,之所以會以九百萬元和解,主要是環保局委託律師分析,即使環保局在刑事訴訟上勝訴,但因船是希臘籍,註冊地在賴比瑞亞,未來環保局在行政執行上將有困難,執行到最後可能什麼也拿不到,雙方和解對環保局最有利。
環保局說,環保局是依據律師的專業見解,以及行政院環保署的指示,同意由委託律師與對方委託律師進行庭內和解,而和解價碼是雙方律師協調的結果。
環保局表示,阿瑪斯號漏油事件發生後,中央緊急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船公司處理漏油,但因海象不好,船公司無法處理,於是緊急應變中心指示屏東縣環保局依海洋污染防制法罰款,第一張罰單三十萬元,之後按日連續處罰處以最高罰款一百五十萬元,一共開出九十九張罰單,總金額一億四千八百五十萬元。
船公司認為他們不是不處理,而是天氣因素讓他們無法處理,對於這麼高的罰款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環保局指出,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多次,法官都勸告雙方和解,而法官也認為,船公司已經賠償了環保署六千多萬元的油污清理費用,可見船公司不是沒有誠意處理問題。
法官認為,環保局開出這麼高的罰單,是否有過當及違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問題?按日連續處罰是否有必要一次就開出最高罰款?且按日連續處罰應給受處分人有合理改善或履行的期間及合理期限,不能一味延長到不合理天數。
法官因而希望縣府能自「減少處罰之日數」及「降低處罰之金額」兩方面著手,與船公司協定和解內容。
環保局表示,對於法官的勸示,環保局請環保署指示辦理,經環保署函示「請貴府參酌行政法院法官諭示及貴府委任律師竟見,本於權責妥為決定」,環保局才依環保署的函示辦理和解。
阿瑪斯號的求償部分有三大部分,一是目前以九百萬元和解的油污污染部分,一是影響當地漁民的生計部分,這部分已由恆春區漁會以一億元與船公司私下和解,另一是生態經濟專案及律師專業費用三億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七千零九十四元,是目前唯一僅剩還在打官司的部分。生態經濟專案的賠償部分,環保署分別向屏東地方法院和挪威法庭提起訴訟,求償內容包括珊瑚礁的復育、岸際的控制、魚群類的復育、門票及停車場收入損失、歲收損失等,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多次,但都是要求環保署補正資料,將在七月十八日第一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