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眷屬在勞保實施區域外死亡不給付 不違憲
【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四日電)具有德國籍的勞保被保險人魏姓人士的母親,民國八十七年間在德國過世,魏某依勞保規定向勞保局請領喪葬津貼遭拒,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五六0號解釋,指喪葬津貼屬於社會安全制度所要保障範圍,為立法裁量空間,勞保局的作為並不違憲。
本案聲請人魏某,其母(同為德國籍)於德國死亡,魏某因此在八十七年四月間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發母親死亡喪葬津貼,勞保局以魏某母親死亡屬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發生的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服務法等拒絕給付。
魏某不服,經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駁回確定,魏某於是認為就業服務法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相關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五六0號解釋,解釋文指出,勞工保險制度是立法機關本於憲法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所建立的社會福利制度,勞保條例對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的規定,具社會扶助性質,有別於一般被保險人本人發生醫療、傷殘、退休與死亡等給付,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要保障的範圍決定。 大法官因此認為,魏某母親死亡津貼的核發與否,屬社會安全考量的特別規定,為立法裁量範圍,勞保局依勞保條例規定未核發喪葬津貼,並不違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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