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論人大制度改革之一——中國沒有人大!
【大紀元7月31日訊】當前,人大存在的許多問題都已經暴露出來了,關于人大問題的文章也有很多,但是,他們所闡述的都是一些具體的問題。其實,人大的最大問題,不在于人大有沒有問題或有些什么問題,而在于有沒有人大!我認為,在中國,根本就沒有人大的存在。
首先,從人大代表的方面來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代表沒有組織的性質,即人大代表的組織不存在。人大的全稱是“人民代表大會”,其主要組成人員當然應該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由各地區選舉產生。然后聚集到一個地方,一年召開十几天的會議。會議結束后,又各自分散到各個地區。所以,人大代表根本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正式組織。有人也許會說,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不就是人大的正式組織嗎?不錯,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确實是正式的組織,但是,他們卻不屬于人大!這一點我會在后一段中說明。
第二,人大代表沒有法人的性質。人大代表并不作為國家机關的組成人員。他們沒有固定的工資、獎金,也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職的,他們是以別的工作作為主要工作。除了人大會議召開的十几天以外,人大代表基本上沒有其他的人大事務,沒有把其他的時間用于人大的工作。
第三,人大代表沒有法人權力。人大代表沒有什么個人權力,作為人大代表只不過是提高了個人的影響力。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的發言權外,沒有別的實質上的權力了。人大代表的發言、建議權似乎只是為了“反映民意”,其實,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發表對國家事務的意見和建議,那么,作為人大代表与作為普通公民也就沒有什么區別了。只不過,人大代表的個人影響力比普通公民要大一些,所以,他們所說的話,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當權者總會認真听一下罷了。至于媒體上所說的,人大代表走訪了什么地方或接見了什么反映問題的普通公民,之后了解了社會中存在的什么問題,然后人大代表向有關部門、有關領導反映了問題,最后成功地解決了問題之類的,其實,那并不是人大代表用自己的職權解決問題,而只是用他的個人影響力解決問題,中共官員在表面上也不敢過于得罪他,不得不給他几分面子而已。
第四,人大代表沒有立法權。人大代表沒有立法的提案權,全國人大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沒有哪一個是人大代表提出來的。立法權屬于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的各專門委員會。不管是法案的提出、起草還是法案的通過,實質上都是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中共党委的權力,這些都与人大代表毫無任何關系。人大會議召開的十几天通過什么法律、國家政策之類的,只不過是走過場而已,對于這些東西,人大代表根本就沒有任何實權。況且,把那些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并實施,甚至是已經實施了很久的法案,再在人大會議上通過一次,這又有什么實際意義呢。
第五,人大代表沒有選舉權。法律規定,國家主席、軍委主席、各行政長官、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人大委員長等等,都是由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也就是說,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几乎所有國家机關的主管人員都是由人大“選舉產生”。我看,如果把“選舉產生”四個字分開來講,實際是什么,就清楚明白了。沒錯,各國家机關的主管人員的确都是由人大“產生”的,但是,卻并不是由人大“選舉”的。打個比方吧,各國家机關的主管人員的确定,就跟女人生孩子一樣。人大選舉這一過程,就像是女人到醫院把孩子生出來這一過程。至于這孩子是男是女,這孩子是誰的孩子,都是早就決定好的事了,不是這一過程的事。這一過程只管“產生”,而不管“選舉”。所以說,人大根本就沒有選舉權。
第六,人大代表沒有監督權。人大代表沒有實質上的選舉權,決定了他的所謂監督權也只能是軟弱無力的。法律規定人大會具有罷免權。但是,人大會議一年只召開那么十几天,“小錯小事”,人大會議是不會管的,但如果是“大錯大事”,中共党委、紀委和“上級組織”早就管了,還用得著人大嗎?而且,人大代表的監督權、罷免權的實施沒有很好的程序規定,這也決定了人大代表的監督只能是一句空話。事實上,人大代表的所謂監督權、罷免權在實際中根本就沒有實施過。所以說,人大代表根本就沒有監督權。
第七,人大代表沒有做人大代表的資格。人大的主要職權,一是立法,也包括國家各項政策的制定;二是選舉。那些人大代表,各行各業的都有,可以說,他們是社會中各行各業的精英,但是,他們卻不是法律的精英,也不是政治的精英,他們根本就不懂法律,也不懂政治,更不用說是立法、制定國家政策了。我沒有听說國家的哪條法律、哪個國家政策是人大代表提出來的。他們只是“發家致富的帶頭人” 、“勞動模范”,只會跟在別人的屁股后面拍手叫好。不過,這也不能只怪他們,他們也只能這樣。
其次,從人大常委的方面來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常委會不屬于人大。人大的主要組織應該是人大會議,而人大常委會則應該是人大會議的協助組織。然而,實際恰恰卻是相反的,人大會議倒好像是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協助吧。人大常委會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可以完全脫离人大會而進行運作,但是,它的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中共党委的“領導”,卻跟人大會、人大代表毫無任何關系。所以,人大常委會實質上与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机關是平級關系,但是,他們都是中共党委的下級國家机關。人大常委會不是人大會的常設机關,而是中共党委立法的常設机關。人大常委會的組織所屬,不是屬于人大,而是屬于中共党委。
第二,人大常委具有法人的性質,擁有法人的權力。人大常委是國家机關的組成人員。他具有固定的工資、獎金,具有固定的工作職務、工作地方和工作時間。人大常委一般都是專職的,立法是他們的主要事務。人大常委會擁有的權力,人大會卻沒有;人大常委擁有的權力,人大代表卻沒有,這豈不是怪事?
第三,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權。國家的法律和國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人大常委會是在中共党委的“領導”下工作運行的,所以,它并沒有完全的立法權,還要受到中共党委的控制。至于選舉權,人大常委會沒有,人大會也沒有,它只屬于中共党委,人大會和人大常委會只能說是擁有“產生權”罷了。
第四,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确定由中共党委決定。人大常委的人員确定与其他國家机關的人員确定一樣,都是由中共党委決定的。中共党委不就經常“安排”一些离退休人員到人大常委會或政協中“發揮余熱”嗎?這“安排”就說明了中共党委對人大常委會人員的确定具有決定權。而人大的所謂選舉只不過是走過場而已。
綜上所述,人大會沒有組織性質,人大代表沒有法人性質、沒有權力、沒有工作資格。而人大常委會雖然具有組織性質,人大常委具有法人性質、擁有法人權力,但是,他們卻不屬于人大。所以說,中國根本就沒有人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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