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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澳禁遊說 政院草案不見罰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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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日在爭議中通過「遊說法草案」,由於草案對來自中港澳團體、個人列禁止遊說,外國人士限制遊說等規定並無罰則,引起陸委會等單位發言反對,認為將產生執行上問題與困擾,希望能暫緩並再研議,不過行政院長游錫堃最後仍裁示照案通過。

 草案規定中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外國人亦不得對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進行遊說,但對於遊說者或被遊說者違反上述規定,草案卻無相關罰則規範。

 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在院會指出,草案對於遊說範圍界定相當廣泛,但對遊說的適當程序規定不足,加上如出現屬非法遊說的部分,如中港澳人士等,也無相關罰則,陸委會在先前審查會即已提出相同主張,但未獲採納,陸委會希望本案能夠從長計議。

 另外,針對草案規定立法委員等中央級民代如有違反遊說規定,將交監察院執行調查與處罰;曾任監察委員的僑委會委員長張富美認為,由於立法院同時負責審議監察院預算,要求監委主動調查與處罰立委的遊說行為,現實上將會有所困難。

 除陸委會、僑委會外,政務委員許志雄則從人權角度建議遊說法不應過度限制人民遊說行為;研考會主委林嘉誠也舉美國的遊說制度提出建議修改意見。

 對於閣員的反對與不同意見,提出草案的法務部長陳定南與審查本案的政務委員葉俊榮均提出說明。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轉述說,草案主要定位建立合法遊說體系,訂定遊說者與受委託遊說者等相關資格,導引正軌,至於禁止或不合法的部分,則非草案所要處理的對象,例如中港澳人士與外國人士,可從入出境及移民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進行必要的規範;同時,公務人員遇到此類遊說行為時,也可加以拒絕,並依遊說法草案與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對遊說過程加以記錄。

 雖然院會反對意見頗多,不過,游院長最後仍裁示照案通過;林佳龍也說,相關意見除繼續溝通外,如有必要,屆時在立法院時,亦可透過黨團提案修正等方式解決。

 草案對中港澳及外國人士欠缺罰則規定,但另方面,草案卻明確規定對各級民意代表的罰則,除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違者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另規定,總統、副總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依憲法或依法任命之政務人員;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等,上述屬「決策層級」人士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違者同樣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昨獲行政院會審查通過的「遊說法」草案,規範我國政府施政和決策都須「透明化」進行,對掃除黑金、杜絕關說及不當利益輸送,都具意義。

 遊說法草案共有廿八項條文,其立法目的,在使遊說行為公開化、透明化,建立合法規範的遊說制度,防止利益輸送行為;此草案所指的「遊說」定義,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政策、議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所做的行為,即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對象。

 由於遊說的範圍限定為政治性的決策,故規定「被遊說者」的對象包括正、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北高市長及副市長,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各政府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的首長。

 為免公職人員離職後,涉及利益輸送或因職務關係對原服務政府機關施壓,影響決策,草案特別明定「利益迴避」條款,規定除「民意代表」外,公職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就本人或其代表的法人、團體,向他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的政府機關關說。

 法務部鑑於民意代表介入不當關說,發生弊端情事屢見不鮮,對於民代及其關係人加以嚴格的限制。

 法務部訂定民代的關係人,範圍甚寬,包括民代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民代或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民代及二親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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