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中港澳遊說 竟未設罰則
【大紀元7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預定明天討論「遊說法草案」,草案雖規定中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外國人亦不得對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進行遊說,不過,對於遊說者或被遊說者違反上述規定,草案卻無相關罰則。
行政院官員指出,本草案主要意旨是建立合法的遊說體系,訂定遊說者與受委託遊說者等相關資格,至於禁止或不合法的部分,則非草案所要處理的對象,這方面應可透過其他如刑法所規定的公務人員圖利罪等逕行處罰。
另方面,草案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違者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民意代表關係人,草案明定包括民意代表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與上述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民意代表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等。
草案規定的遊說事項,主要限於政策、議案,以及法令形成、制訂、通過、變更或廢止;同時排除個案做為遊說事項,藉此與關說、請願等有所區別。
由於遊說事項範圍明確,因而對於被遊說者,僅列屬「決策層級」,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依憲法或依法任命之政務人員;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至於一般事務官,行政院官員指出,應受行政程序法程序約制。
而上述人員除了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違者同樣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遊說者,草案雖規定得自行為之,但亦強調可以委託他人進行;但受託者有資格限制,須是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以導引遊說團體朝專業化方向發展。
草案中並且規定,上述違法事項,將移送主管機關議處,特別的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對違法的中央級民意代表,則移送至監察院,而主管機關與監察院對遊說事項均具有主動調查權。
這項草案還另規定進行遊說前,應向被遊說人所屬機關登記遊說相關事項,被遊說者亦應於接受遊說後,通知所屬機關,相關事項紀錄,並應列冊及公開;讓整個遊說情形公開與透明。
草案中並對上述隱匿遊說身分或違反相關遊說事項者,皆訂有罰鍰規定,最高將處一百萬元,未能更正者,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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