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院民事庭審理一件信用卡求償官司,指發卡公司與客戶簽約,附卡使用人須為正卡使用人負連帶保證責任,違反誠信和平等互惠原則,認定無效,恐將在發卡銀行引發風暴。
發卡公司指出,八十三年八月間,陳姓被告申請信用卡,妻子黃婦申請附卡使用,雙方簽訂定型化契約條款,陳姓夫婦均須就個別刷卡消費金額,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今年一月間,陳未再繼續繳納,總計積欠本金、循環利息共五十三萬元,發卡公司請求陳和黃婦連帶償還債務。
黃婦出庭不否認有附卡,但附卡在八十八年九月到期後即終止契約未再領取,隔年她和陳離婚,並未同意擔任附卡持有人或連帶保證人。
合議庭法官認為陳刷卡消費金額,發卡公司僅能對他求償,不能對持附卡黃婦求償,否則違反誠信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一、雙方簽訂定型化契約,明顯不利於持附卡消費者,有失公平:發卡銀行依據申請人財產、職業等信用狀況決定是否核准,除未成年人申請需家長連帶保證外,並無另外要求申請人徵得連帶保證人後方准予核發,焉能變相以透過鼓勵附卡之申請使用,而使附卡持有人同時成為正卡持有人之連帶保證人之理﹗
二、該條款約定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違反誠信原則,且加重持卡人之責任,明顯有失公平:附卡人為正卡人家屬、親友或員工等,銀行對正卡人信用調查,把正卡、附卡一同寄給正卡人,共用消費額度,並由正卡人繳納,正卡被禁用,附卡跟著不能使用,正卡人是附卡人保證人,而非附卡人是正卡人的保證人,才符合消費者訂約真正含意。
三、該條款讓附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掌控的危險,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正卡人若不同意附卡人消費,可終止附卡使用契約﹔附卡人並未接受帳單,無從得知正卡消費帳款,更無法預知正卡人未來消費金額,或限制對方消費,加上未繳款利息,附卡人無法擔負和控管預見的風險。
法官林紀元、許政賢、蔡川富等人指出,財政部核准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法律性質屬行政命令,法院審判案件,不受行政命令拘束,並認為發卡公司要求附卡人擔負正卡人債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民法,此部分應該無效。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信用卡正卡持卡人「落跑」時,附卡持卡人要不要負連帶償債責任?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協理蔡孟峰表示,由於民眾申辦信用卡時,其合約即已載明,正、附卡持有人視為共同債務人,因此不管正卡或附卡持有人任一方未履行償債義務時,銀行都會要求另一方負連帶償債責任,而對於法院出現附卡持卡人不用支付正卡持卡人債務的判例,蔡孟峰認為此案應該僅是特例,不致影響未來信用卡合約內容。
蔡孟峰表示,一般而言,附卡持卡人大多屬於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因此,出現刷卡之後無力償債的案例也以附卡持卡人較多。不過,蔡孟峰也強調,由於正、附卡持有人都會在同一張申請書中簽字,且合約內容均有註明兩者為共同債務人,因此雙方不論是誰拒絕清償債務,另一方均有義務為其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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