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法草案 政院通過
【大紀元7月10日訊】p>〔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項程鎮╱台北報導〕警方「臥底辦案」方式將可獲致法源保障,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臥底偵查法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人員,可以使用化名或掩護身分從事犯罪臥底偵查,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並賦予臥底偵查員有身分保密與拒絕證言權。
行政院表示,草案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並在立法通過公佈後一年實施,以利各司法機關培訓臥底偵查員。
司法單位為求深入犯罪集團獲取犯罪事證,屢屢派出司法、警務人員混入犯罪集團,臥底人員有時被迫須執行種種不法行為,以換取犯罪集團首腦信任,臥底行為因此具有極高風險,但各國司法單位仍慣用此種手法辦案。
基於臥底偵查員為取信犯罪組織或嫌疑人,有時不得不參與一些違反法令的行為,草案特別規定,只要經檢察總長認定有必要性並准許,即可免受處罰,但以不得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與社會、國家重大利益為前提,而且當採取違法行為時,臥底人員必須隨時報告檢察總長。
草案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實施臥底偵查必要時,得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報請檢察總長核可後實施。
為確保臥底人員權益,草案規定,公務人員因擔任臥底偵查員而辦理辭職、資遣、停職、免職者,原服務機關應保留其原職缺,而且期間得比照在職同等級的待遇發給生活費用,如果臥底期間及申請回復公務員身分期間死亡,也要溯自喪失公務員身分之日起,回復公務員身分及權益,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予以撫卹;結束臥底期後三個月內,再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必要時可使用化名,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臥底結束後再註銷。
草案規定,有關臥底偵查員的身分及相關文件,應該保密,而且基於臥底偵查為特殊辦案方式,為保護臥底偵查員及與其密切利害關係的人,當因到場作證,致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害之虞,可聲請拒絕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出庭作證。
草案還規定,凡是洩漏臥底偵查秘密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過失犯洩漏臥底偵查秘密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朝野立委對行政院院會通過「臥底偵查法草案」大多表示肯定,認為草案有助打擊犯罪和維持社會治安,未來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執行時一定要兼顧基本人權和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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