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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大紀元7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各界關注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昨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此次修正最大特色是對於惡性重大的常業犯,將原本45萬元的罰金大幅拉高到800萬元,同時也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列為公訴罪。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共計修正40條,增訂13條,共53條。
此次修正,一方面是參考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2項公約,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各項議題,作適當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適度調整侵害著作權行為的罰則,以加強保護。
對於非營利意圖的合理使用也做出界定。不過,屬於非營利性質的重製、散佈行為,份數如果超過5份,或價值超過3萬元,仍將被處最高2年徒刑以及50萬元罰金。
智慧財產局表示,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區分為「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以及「散布」、「5份」、「3萬元」等該如何界定,智慧局已邀集司法、檢、警、調及海關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
此外,著作權法修正案中,明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的範圍,但是增訂暫時性重製的排除規定,使一般網路瀏覽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對於著作權法的修法,各界傳出不同聲音,部分立委表示,必要時不排除在9月新會期開始後提出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