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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九日電)國華人壽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對股票上市的華隆紡織公司違反保險法規定超額貸款新台幣十億元,全案經財政部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李嘉明今天將全案偵查終結,將國華人壽前董事長張貞松、現任董事長翁一銘等五人提起公訴。
前立法委員翁大銘掌控的股票上市公司華隆紡織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紓困名義向國華人壽申請貸款,國 華人壽董事長張貞松、董事翁一銘、翁德銘(翁大銘的 二弟、四弟)、陳東成與蕭新成於是召開董事會討論貸 款案,但因翁德銘當時身兼華隆紡織的常務董事職務,依修正前的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華隆公司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給國華人壽,而國華人壽最多僅能貸給保險業業主權益的百分之十。
不過,當時華隆公司提供給國華人壽苗栗頭份總廠及耐隆廠的第八順位抵押權為擔保,而國華人壽當時的保險業業主權益總額為新台幣四十三億五千餘萬元,依法令規定,國華人壽最多僅能貸給華隆公司四億三千五百餘萬元。
張貞松、翁一銘等董事會成員當時明知華隆公司先 前已向國華人壽借貸四億三千萬元貸款未還,但仍同意以「紓困」名義貸款十億元予華隆公司。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嘉明今天將全案偵查終結,認 為翁一銘等五人所犯違反修正前保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三第三項規定提起公訴,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