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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家隔離對象即起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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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碧╱台北報導〕因應SARS疫情趨緩,及國人對SARS防治也有相當認知,因此行政院SARS防治委員會決議修正居家隔離規定,明訂SARS通報病患從「出現發燒等症狀之日起」,與其有「密切接觸者」才要隔離觀察十天,如果醫護人員有採取足夠防護措施,則不需要居家隔離,其家屬更不用隔離。

 新修正的居家隔離規定對A級隔離者的隔離對象有更明確的定義,所謂密切接觸者是指,(一)同屋居住的家人及曾照顧個案的家屬;(二)醫院及診所曾照顧出現發燒症狀的SARS通報病患,不過醫護人員若有採取足夠的防護措施,則不需要居家隔離,醫護人員的家屬更不用隔離。這樣可以防止國內醫護人員全都被隔離;(三)醫院或診所,有病例聚集或院內感染的「可傳染期間」(一般是指發燒後第三天,病毒量最高時),進入「危險動線範圍」內者。

 (四)在同一辦公室同事也不必全部隔離,只有病患固定工作位置的半徑三公尺區域內的同事才要隔離;(五)學校中固定在同一教室上課的同班同學,如果是選修課合班的同學則不必隔離。

 (六)同一班機同排與前後三排座位乘客及該班機空服員;(七)長途客運的乘客、駕駛及長程火車同車廂的旅客因有可能長時間處於同一密閉空間而感染病毒。

 (八)百貨公司及賣場同事,而同事的定義是指,工作位置半徑三公尺區域內的同事。

 防治委員會強調,如果出現未涵蓋前述八項原則的隔離對象及場合時,則應依據衛生署疫情資料評估後,據以執行。

 至於病癒出院的SARS可能或疑似病患則從原本的居家隔離觀察十四天縮短為十天。

 所有通報個案如果PCR(聚合連鎖反應)檢驗陰性,且病人用抗生素治療後,退燒已達三天,可以從負壓隔離病房移到一般隔離病房,並再進行一次PCR病毒檢驗,如果再呈陰性,且發燒持續消退達五天,則可完全解除通報,即為排除病例,毋須隔離管制。

 至於自病例集中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加拿大多倫多)返台者仍要居家隔離十天,不過從明天起,若因商務,或工作入境(含返台)者(包括自病例集中區返國時,經非病例集中區轉機,且在非病例集中區停留未滿十日者),得由企業主(或僱主),或洽商洽談對象具結後,採行「入境者從事商務(工作)活動行為準則」,於抵台十日內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和自我健康管理。

 內政部累計國內A級及B級居家隔離人數共有十萬多人,衛生署長陳建仁指出,目前發現,A級隔離者的發病率是千分之一點二,B級是七千分之一,為做好防疫工作,居家隔離措施還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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