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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肖像權糾紛

【大紀元6月7日訊】在這場糾紛中,姚明強調的是個人肖像權受到侵犯。可口可樂公司則認為,根據合同,他們擁有中國男籃3人及3人以上,其中也包括姚明的集體肖像權。那麼,集體肖像權的說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個規定的基本點在於,中國公民的肖像權是屬於個人享有的,由自己保有、支配,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侵害,其他人也不得違背權利人的意志予以支配。任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必須徵得權利人本人的同意。”集體肖像權”這個概念,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不存在的”。

  既然集體肖像權沒有合法根據,那麼,集體肖像作為商業用途時,就應分別取得集體肖像中每個個體肖像權人的同意,這樣才能擁有集體肖像的完整使用權。

  根據中體經紀管理公司有關人士的說法,集體肖像權來源是國家體育總局於1996年發佈的505號文件,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都屬於國家所有。”

  肖像權屬於人身權的一種,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等一樣,屬於專屬性的權利,只能為特定的自然人所有。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衝突,應屬無效。這是一個嚴重違反法律的規定。將公民肖像權這種人格權在正式文件中規定為無形資?,是違背法律常識的。

  既然有國家投入,一個運動隊想要使用運動員的肖像,最好的方法,就是運動隊和運動員之間簽訂部份轉讓肖像權的協定,由肖像權人授權,其一部份肖像的使用權由運動隊支配。這樣,運動隊使用運動員的肖像,就有了合法根據。就本案而言,國家籃球隊沒有做到這一點,不能只是依靠一個體育總局的文件,就合法地取得了姚明的肖像使用權。(//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