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盜版光碟改公訴罪
【大紀元6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志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從嚴修正,將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者改列為公訴罪,也對惡性常業犯罰金提高到八百萬元;至於非意圖營利者,只要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侵害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散布者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增列多項新規定,包括製造及販賣光碟者由現行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新增暫時性重製屬重製範圍及網路瀏覽合法使用規定;也增列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並強化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商的相關規定。
修正案規定,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金,常業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元,所得利益超過者還可再加重;同時也排除原規定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而為遏制意圖營利者散布或販賣盜錄、盜版品的行為,修正案也規定,意圖營利者而以轉移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者,若以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三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以散布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案也明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根據公開傳播權的規定,將他人著作,或是MP3歌曲放在網路流傳時,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但修正案也列出一般網路合法瀏覽使用規定,無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內容時的資料暫存,「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條合理使用的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單純上網瀏覽網頁內容,收聽音樂或觀賞電影,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此外,修正案也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錄音著作權人可向播放其作品的百貨公司、賣場、飛機、餐廳等場所主張報酬請求權,而為營業而使用盜版程式者,均須負民刑事責任。
下載、分享MP3 當心侵權
〔記者王大中╱台北報導〕喜歡在網路上分享MP3的網友及學生們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案,與網友關係最密切的是網路下載及分享MP3部份。法界人士指出,著作權法修正後,未來無論是在未授權的MP3網站下載檔案,或是透過「點對點(P2P)」軟體分享,都更凸顯網友的不當「侵權」行為,刑罰均加重,並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網友不可不慎。
昨天修正的著作權法,乍看之下,日後下載MP3不從事營利販售行為將不違法。不過,若以條文新增的「公開傳輸權」規定,無論是上傳、下載、分享MP3,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否則就有侵權的可能。換言之,保護著作權人的態勢將更明顯。
專研著作權的律師簡榮宗表示,以網友自行架設MP3網站的行為為例,修法後,只要是放在網站上的MP3歌曲原創者,都可依據「公開傳輸權」規定主張權利。換句話說,除非取得創作人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簡榮宗說,修法後下載若屬非營利行為,會限制份數在五份以內,總值三萬元以下,若大量下載,或複製販售,仍屬侵權行為。
至於備受爭議的點對點分享軟體,修法後將讓使用者透過其分享MP3的行為更確定為侵權。他說,修法前分享者還可援用類似廣播、電視等「公開播送」的規定辯護,但修法後將適用「公開傳輸權」規定,除非得到著作人同意,否則須負民刑事責任。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