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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英涉案被起訴求處重刑 後續發展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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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六日電)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今天被台北地檢署以為求一己私利,汲汲鑽營,不法利用人頭從事內線交易,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等為由,依背信等罪起訴求處十六年徒刑,儘管此案將移審台北地院審理,不過,回顧此次控辯雙方近半年的激烈攻防,成為國人普遍關注焦點,後續發展仍待觀察。

台北地檢署對於此項投資弊案及利益輸送案,目前已完成二波起訴,第一波涉案被告部分,已於今年二月十四日先行偵查終結,起訴被告包括謝生富、李明哲、翁重鈞、蘇惠珍等人,這些被告涉嫌瀆職、圖利、侵占、背信、偽造文書、毀損債權等多項罪嫌,目前正由台北地院審理。

今天台北地檢署進行第二波起訴,台北地檢署查出劉泰英等人涉嫌新瑞都、尖美、台鳳、力晶、東隆五金、展雲、中廣售地、橋頭寶非法收購委託書、內線交易及洗錢等多項重大弊案,此波計有十名被告被起訴、五名被告獲緩起訴。

台北地檢署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起,縝密蒐證偵查新瑞都等多起投資弊案及利益輸送案,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發動大規模搜索、約談,帶回相關帳冊、名單、劉泰英行事曆及與新瑞都投資案有關的卷證資料,劉泰英本人則是在同日深夜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隔天凌晨以涉犯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不過,這項聲請羈押案,卻被台北地院駁回,當初法院裁定表示,檢察官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事實或跡象足認羈押被告有急迫性,也就是說,非將被告羈押,被告就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危險。

法院裁定認為,檢察官雖泛指本案尚有證人待傳或證據待調查,但法院認為檢察官傳訊證人或調查證據是檢察官職責,不能空泛指稱尚有證人待傳或證據待調查就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危險,否則,如有證人待傳或證據待調查,檢察官就以此理由聲請羈押被告,「此不合乎情理甚明」。

對此,法務部長陳定南也曾公開要全國人民相信檢調機關辦案,絕對不分黨派,不論身分、地位,只要有證據,一定偵辦到底,沒有上限、也不會手軟,而台北地檢署也在去年十二月三日提出抗告,並獲高等法院於同月十一日發回地院重新裁定,這也是檢方雖於第一波攻防失利後,終於抗告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等法院發回理由中,明白指陳檢察官抗告是屬合法,抗告意旨所指摘內容並非沒有憑據,原審法院審酌羈押時,不論在程序及實體上,均有許多疑義與瑕疵,同時,不論案件輕重大小或緩急,均宜以慎重態度獨立依據法律公正處理,相信人民對法院服務品質才有充分信心,也才符合「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現代司法服務本旨。

不過,台北地院於同月三十一日開庭審理後,仍然裁定駁回檢方的羈押聲請案。台北地院則以「程序」與「實體」部分說明駁回理由,地院認為,經法院審酌未經訊問關鍵證人,一旦經檢調機關傳訊後,依目前掌握證據資料,不論證詞是否有利於被告,對於檢察官將來進行追訴,應無影響。

台北地院聲稱,既沒有羈押必要,而被告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又非得藉由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加以保全,才因此駁回檢方的羈押聲請。

對於法院再度駁回羈押劉泰英的聲請,台北地檢署則再度搜集相關事證,於今年元月六日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案,高等法院在經半個月審理後於同月二十八日的黃曆新年前夕將全案再發回地方法院更為裁定,於二月十日開庭重新裁定,將劉泰英收押禁見。

在今年二月十日裁定中,法官認為,劉泰英有積極干擾證人的舉動,足認被告有串證之虞,致案案情有晦暗不明的高度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才裁定羈押。

當劉泰英二個月羈押期限屆滿,台北地檢署隨即於四月七日以新增四項有關背信、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為由,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院也在同一天裁定准予延押,由於劉泰英法定的延押期限將於下週一屆滿,台北地檢署因此於今天偵查終結,依法起訴。根據台北地檢署表示,全案卷證眾多,目前正加緊製作起訴書類及趕印卷證資料,預計下午五時三十分之前,移審台北地方法院。而台北地院一旦收到起訴的卷證資料,就會開庭審理裁定是否繼續羈押劉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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