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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增修盜版光碟刑罰加重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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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據中央社台北六日報導,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法條做出多項重大修正,不但未來在網路流傳他人著作或MP3歌曲均需獲得授權,尤其製造、販賣、流通盜版光碟而意圖營利者,不但刑罰均予以加重,並由原先的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希望有效遏止盜版橫行的情形。

本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加強盜版行為刑事責任的追溯,例如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式侵害智財權者,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者,只要發現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侵害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以盜版光碟形式侵害他人智財權者,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製造盜版光碟為常業者,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二者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同時,為遏制散佈或販賣盜錄、盜版品的行為,凡意圖營利者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或公開陳列者,凡份數超過五份,侵害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者,亦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表示,這項修正條文通過,將合乎國際著作權法的發展趨勢,配合網際網路時代的變遷,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等公約,從而制定並加重侵害著作權法者的民、刑事罰責,判藉此有效遏止盜版猖獗的情況。

在今天通過的修正條文中,增訂散布權、公開傳輸權、科技保護措施、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等規定;同時,明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但一般網路合法瀏覽使用,則無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根據公開傳播權的規定,將他人著作,甚或是MP3歌曲放在網路流傳時,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否則就是侵權。至於其中增訂的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則將使著作權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均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此外,凡為營業而使用盜版程式者,均需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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