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5日訊】六月一日香港二千五百人走上街頭,參加「平反六四、反對23」,要求全球公審江澤民的大遊行。被殖民統治九十九年的香港,本來只有法治與自由,沒有民主的經驗,對政治冷漠。十四年前的北京天安門學運時,獲得香港人的熱烈支持;六四事件發生後,更激起港人的政治熱情。十四年來,香港人年年動員紀念這個政治事件。今年,香港自己面對基本法23條的立法,特別感同身受。很多香港人扶老攜幼,全家出動,他們怕一但23條立法,連這樣表達反獨裁反暴政的自由都沒有了。
台灣的228事變,經過了五十年的奮鬥才平反。六四事件何時平反呢?也許遠在天邊、近在眼前。伏爾泰講過「對生者我們虧欠的是尊重,對死者我們虧欠的只有真理。」現在,唯有讓真相大白,才能不讓悲劇再發生。
凡有血債者 必予追究
六四學運領袖周鋒鎖談六四
【大紀元記者郭若、鹿青霜/舊金山採訪報導】1989年周鋒鎖是清華大學四年級學生,是六四首批被通輯的學生領袖。因六四入獄一年後,在美國壓力下被釋放來美。多年在海外致力於中國的人權民主事業。在六四慘案發生十四年之際,表達了對中國眾多慘案、人性、人的選擇和結果的思考。
慘案為什麼會不斷的發生?
共產黨為什麼能夠在中國不斷地制造慘案,最根本的原因是它不停的散布恐懼和仇恨,迫使人放棄最基本的善良、愛和正義感。正是這些恐懼和仇恨,使文革中人與人之間互相攻擊,父子反目,夫妻成仇,使中國人民把那些所謂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分子視作國家的敵人;甚至把那些所謂有野心,所謂受海外操縱的學生,那些所謂對一般民眾沒有威脅的法輪功學員,都一概視作人民的敵人。
另一個原因是我們國民的素質中可能缺少一些根本的、不可動搖的人性最基本的東西。當這些都沒有了,就只有接受邪惡政權任意的擺佈,或者進而助紂為虐,這個人自然就成為一部機器、一只野獸了。這樣的人去充當中共的爪牙,為所欲為地屠殺別人也是很自然的。
六四中軍人的選擇
戒嚴後在北京有很多人去攔軍車,有像姜文、崔健那樣的演藝界人士,也有好些老頭、老太太。如果翻翻89年5月20號後的報紙,都可以看到市民當時對戒嚴的反應。我自己就看到一個市民扛著自己的小孩去給軍隊送稀飯,這些人有可能是暴徒嗎?
看著這些和自己一樣有血有肉,有家庭有愛,都是想過太平日子的老百姓,軍人們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向他們開槍的,這就是為什麼從5月23號開始,共產黨徹底把戒嚴部隊隔離,不準他們讀報紙(包括官方的《人民日報》),不准聽電台,不准他們跟任何外人接觸,不準與家人通訊,在此同時還反覆向他們灌輸對北京人,對學生的仇恨。
很多士兵經過那兩個星期的強迫洗腦,始終無法放棄自己基本的人性,無法接收共產黨的命令向平民開槍,就選擇了逃跑。在這之前甚至有38軍(中共所謂的王牌軍)軍長的公然抗令。這些都證明了即使是在被中共強迫洗腦的情況下,如果你還有人性中最根本的東西,你還是可以作出正確的選擇。
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為什麼極權政府可以不斷作惡?就是因為那些惡行和行惡之人能夠逍遙法外!
如果他們看到自己有一天會得到審判、懲罰,哪怕這些人已經良心、人性全無,他們也會恐懼。
歷史已經讓我們看到在一些所謂的社會主義政權解體之後,都有一個對惡人追究責任的過程。當初東德屠殺試圖穿越柏林圍牆的老百姓的惡人,都已經被繩之於法,對於在中國那些直接參與屠殺,參與政治迫害的人,我們也應該有一筆賬,也許我們可以饒恕他們,但他們必須認罪。
中共政府的每一個人,李鵬也好,江澤民、甚至朱鎔基也好,凡是有血債的,都必須予以追究,因為執行什麼都是他們個人的選擇,而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我們在紐約開始的對李鵬的訴訟,包括我們想做但一直沒有時間做的,清查所有在89年負有血債者的責任,都是在往這個方向努力。
法輪功的「法網恢恢惡人榜」(編注:網址為fawanghuihui.org,當前收錄2萬多「惡人」名單)實在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是在為中國人民造福。試想在一個可以任意殺人的瘋子面前,怎麼能保證你會是個例外?今天被殺的是他,明天就可能是你,保持沉默就等於縱容邪惡。我們相信正義是會最後勝利的,但天道需要通過人的努力去實現!
23條是啥?
23條是指香港〈基本法〉第23條。〈基本法〉相當於香港的「憲法」,23條的內容是所謂「叛國七罪」,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引發各方關注與抗議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要依此訂定「顛覆、煽動叛亂、叛國」的普通法律。既然只是將「憲法」已經有的條文訂定可執行的法律,有什麼好爭議的?
這個〈基本法〉第23條,只要稍為想一想,都知道這是中共箝制香港自由、人權的把戲,由香港政府提供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就可知處處隱藏殺機。例如:條文規定在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任何獨立調查;23條立法中授予警方權力過大,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請不報者也有罪。更嚴重的是,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違法者輕者一般入獄7年,重者終生監禁。換言之,任何到香港的商人、旅客,不論國籍,全都曝露在香港23條隨時可入罪的危機裡。
九罪併發 起訴邪惡之首江澤民
六一香港大遊行,要求「全球公審江澤民,法辦滅絕罪元兇」,宣布江澤民犯下殘暴不仁的「九宗罪」:1.隱瞞疫情,SARS害世。2.誹謗佛法,破壞道德。3.群體滅絕,害法輪功。4.竊踞權位,打壓良民。5.強權高壓,扼殺良知。6.獨裁謀私,巨資殘民。7.謊言欺世,為患四海。8.金權賣國,窒息公義。9.私定惡法,禍國禍港。海外法輪功學員正以「群體滅絕罪」把江澤民推上美國聯邦法庭及瑞士法庭。這個踏著六四鮮血上台、現在還是中國軍委主席的江澤民,也許不久就要被推上法庭公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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