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5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韋娓6月4日報導) 香港政府打算在七月九號對國家安全法提案進行表決,並表示為了更好地維護人權,還針對該提案擬定了十二項修正條款。這一舉措引發各界人士的不同意見,尤其遭到反對派的非議。
*新提出十二項修正條款*
香港政府於六月三號提出了國家安全法的 十二項修正條款,但是批評人士立刻稱這一行動“純粹是為國家安全法塗脂抹粉”,他們指控修正條款反而使香港當局有更大的權力來壓制不同政見。香港官方表示,這些修正條款是安全法議案下月送交立法委員會表決前對有關提案所作的最後一次重大改動。安全法提案力圖制止叛國、煽動暴亂、顛覆和竊取國家機密。
根據呈交香港立法局法案委員會討論的修正條款,保安局局長可規定因危及國家安全而遭到取締的團體當如何上訴,而在原來的安全法中只有首席大法官才有這種權力。 修正條款也可迫使法庭接受某些特定證據,例如聽聞和與案件無直接關係的專家證人所提供的看法。
香港政府還表示,為了緩解民眾對安全法提案所存的疑慮, 他們也放鬆了某些條款的規定。修正案要求檢方必須證明某人有意煽動他人去犯擾亂治安的罪行,而後者又很可能聽從他的煽動犯下有關罪行,這樣才能定下煽動罪。同時修正案也給檢方起訴加上時間限度的規定,須在煽動行為發生後的三年間內採取司法行動。
*反對人士發出不同聲音*
反對派的[民主聯盟]成員張文光說,安全局局長會因而擔當自相矛盾的角色,既必須下手取締所謂危及國家安全的團體,卻又得為被取締的團體制定上訴程序。
然而行政會議員曾玨成卻認為政府聽取了批評,這些修正案能為民權和自由提供更好的保護。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表示,香港政府制定上訴規定仿佛是空白支票,因為港府允許大陸公安部門提供證據,這可能妨礙香港的司法程序,使香港政府能有效地取締象法輪功和羅馬天主教會之類遭大陸排斥的團體。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表示, 有關煽動罪的修正條款的定罪標準是被煽動者很可能接受煽動、犯擾亂治安罪,這是往正確方向邁進了一步;但是令人失望的是港府沒有對為了保護公眾利益,而未經許可地披露官方機密的行為提供保護。披露官方隱瞞的薩斯病疫情就是最好的例子。這一協會還希望把對煽動罪行的起訴限期縮短為事發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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