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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自原住民族 可成立自治區

【大紀元6月4日訊】 據自由時報6月4日報導,為落實政府對原住民的承諾,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賦予原住民族可成立與縣市同級的自治區法源,並可依據原住民族自決原則,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包括人事權與財政權的獨立行使;原住民族酋長制、長老制等傳統制度,可在不違反民主、平等原則下實施。

  行政院長游錫堃強調,這是台灣四百年史第一次讓原住民族決定擁有自治權利,意義非凡。

  院會也針對政府與原住民族簽署夥伴關係進行檢討,未來將再制定原住民族發展法等案,同時推動原住民新部落運動計畫,以及評估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專屬法庭的可能性。

  依照「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得按其族別,決定是否單獨或聯合設立一個自治區;同一原住民族,亦得因特殊需要,例如泰雅族因人口眾多,或是分散於不同地點等因素,便有可能設置二個以上自治區;草案並賦予自治區公法人地位,適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並比照縣市政府位階。

  政務委員陳其南表示,自治區雖比照縣市政府位階,但享有權益將隨地方制度法進一步修正,提升到與直轄市同級層次。 陳其南指出,有關人事權部分,除目前高普考方式外,因自治區的特殊性質,也可舉辦原住民族的基層特考,另外設計一套任用標準。

  對於自治區具體的權利義務,草案規定由各族組成自治籌備團體,草擬自治條例草案後與原民會完成會商,便可送至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陳其南表示,這將提供台灣發展新的政治形式可能性;由於草案將不限制自治區的政治形式,將使各原住民族的傳統制度得以保留。

  而為保障原住民族,草案並科以中央政府必須對財力較差的原住民族自治區,給予財務協助,自治區財政收入不足支應其基本設施及維持者,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補助之;同時,如果中央與自治區間權限遇有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之;而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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