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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行惡 終有報應 孫志剛案犯維持原判

【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十二名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六月九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刑兩年,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九名被告分別判處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華社報導,法院審理指出,三月十七日晚間,被害人孫志剛未攜帶證件外出,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三月十八日晚間,孫志剛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三月十九日晚間,孫志剛大聲呼叫,引起救治站護工喬燕琴不滿,便與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嬰等八人毆打孫志剛。三月二十日凌晨,被告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人兩度輪番毆打孫志剛,致使孫志剛於當天死亡。經法醫鑑定,孫志剛因背部遭受鈍器暴力反復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