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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掉包案外案爆員警栽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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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偵辦台北市警松山分局舞客尿液掉包案,檢調蒐證顯示,時任中崙派出所警員的范某,被指涉嫌協助三名有幫派背景的舞客脫罪,將從三人所在包廂內搜獲的搖頭丸毒品,栽贓給另一名舞客鄒明德承擔;檢調昨天將范員、鄒某約談到案,並安排當面對質,案由專案檢察官漏夜偵訊中。

  松山分局去年臨檢外灘PUB,查獲大群舞客涉嫌吸食搖頭丸,遂全數帶回分局採尿、驗尿,不料卻傳出「換尿案」。

  檢調日前透過特殊管道取得案發當天的「臨檢紀錄表」,內容明白登載著,查獲十九顆、總重五點一公克搖頭丸,而它們的持有人是鄭X偉、宋X鈞、林X鵬等三名舞客;不料,松山分局最後卻根據這三嫌的說詞,轉而認定搖頭丸是另一舞客鄒明德所有,據此將鄒某移送法辦,三名舞客反而沒事。

  此外,另有多名證人及特定嫌疑人具體作證或坦承,案發當時,警方確實未在鄒明德身上或他所在包廂內,查獲任何搖頭丸毒品;對於涉案十九顆搖頭丸,相關證詞指出,都是鄭X偉等三名具有幫派背景的舞客所有。

  檢調綜合相關事證,懷疑本案確有官警惡意栽贓毒品,並於事後安排三名舞客作偽證,藉以包庇特定舞客脫罪,檢調日前秘密函調松山分局參與臨檢勤務的六十多名官警人頭照片,供鄒明德指認。

據悉,鄒某具體指認涉嫌「栽毒」者,是時任中崙派出所員警的范某,辦案人員蒐證情資顯示,范某確實是案發當天為鄒某製作筆錄的員警,但尿液掉包案曝光後不久,范某即遭調離職務,目前任職於台南縣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

  為釐清案情,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案檢察官李嘉明,昨指揮調查局北部機動組幹員南下將范員帶回台北偵訊,另約談鄒某及另兩名涉案舞客到案說明。辦案人員說,范員否認涉有栽毒犯行,但鄒某及其他舞客指證歷歷,另一名涉案舞客也坦承搖頭丸並非鄒某所有,加上范員又拒絕接受測謊,檢方認為疑點重重,故安排范、鄒兩人當面對質。

檢調查知,范姓員警被控涉嫌栽毒的手法,是製作第二份筆錄時,強逼舞客鄒明德坦承持有搖頭丸毒品,但被鄒某拒絕在筆錄上簽字;檢調懷疑,其中有無偽造署押,擅替鄒某簽字,並銷毀先前製作完成的第一份筆錄。對相關指控,范員都否認。

  調查顯示,案發當天,所有舞客被警方分成兩組,一組是身上被搜出毒品,或站立點附近地面散落毒品者,這組被列為可能持有搖頭丸等毒品的舞客,人數約僅十人,均被留置在地下二樓,逐一盤查、訊問;至於其他約一百五十名已完成搜身的舞客,則都被集中在地下一樓看管,由員警分批帶回松山分局採尿、驗毒。

  舞客鄒明德日前向檢調人員指控員警栽毒,表示警方進入外灘PUB時,一名員警曾對他搜身,當時連褲子都被強迫脫下,仍未發現任何毒品,故將他帶往地下一樓,和其他舞客一起集中看管,直到被帶回松山分局製作第一份筆錄,過程並無異樣。

  鄒明德說,製作他筆錄的員警,正好是先前搜他身的員警,當然知道他身上沒有任何毒品,因此,第一份筆錄很快地完成,但事隔約半小時,這名員警突然返回,告訴他上級對原製作筆錄內容有意見,要求重新製作第二份筆錄,他說當時雖感困惑,卻不敢表示不同意見,只好遵照指示重作筆錄。

  鄒明德指出,這名員警開始訊問後不久,他就知道大事不妙,原來二度訊問的語氣及態度,和第一次完全不同,例如先前「你有無吸毒」等直述式問句,這回突然都轉變成「現場搜到的毒品中,哪些是你的」等,員警還告訴他,很多舞客都已承認持有搖頭丸,要他也「分攤」一點,否則沒辦法向上頭交代。

據了解,鄒某當時堅決否認搖頭丸為其所有,並拒絕在第二份筆錄上簽字,不料仍被依持有二級毒品罪名移送法辦,鄒某擔心檢警聯合栽毒,決定逃避檢方傳喚,直到日前被通緝到案,才知道已經被提起公訴。

  為證明鄒某所言是否屬實,調查局北部機動組日前約談另一名當天才在外灘PUB認識鄒某的舞客,這名舞客證稱,鄒明德的確和他們一起被搜身,並帶至地下一樓集中看管,經循線查訪部分替代役男等證人,也發現有疑似栽毒的跡證,故研判鄒某所言應有所憑,遂展開這波約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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