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判決大學招生考量種族因素不違憲
【大紀元6月25日訊】〔自由時報張沛元綜合華盛頓二十三日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三日對入學申請時嘉惠少數民族的「平權行動」做出具有背書意義的重要判決:基於各種族共聚課堂有助於塑造良好公民與培養領袖,各公私立大學得以持續將種族視為是否核准入學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在此同時,過於僵化、甚至違憲的特惠少數民族的措施,如少數民族入學申請者自動加分,已不適用於當今美國社會。
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支持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招收新生時優惠黑人、拉丁裔與美國原住民入學申請者的政策,因為該學院招生時針對每名申請者個別進行考量,而且並未設定明確限額。在此同時,最高法院也以六票對三票,否決密西根大學之大學部所採行的平權行動計劃。根據該計劃,申請密大大學部的少數民族在總分一百五十分的申請入學者排名上,可以自動多加二十分。
這兩項判決所呈現的是落實平權行動時的程度差異。美國憲法允許學校將入學申請者的族裔,視為考量該生是否得以進入該校就讀的諸多因素之一,是故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支持密大法學院將種族視為入學考量因素之一的做法。不過,學校招生時不得設立僵化或自動的種族優惠措施,因此最高法院以六比三推翻密大大學部的少數民族自動加分措施。
上述判決攸關一九九七年的一起訴訟,當時三名申請密大法學院遭拒的白人學生提出告訴,爭議點在於嘉惠特定族裔的平權行動入學政策,是否導致其他族裔受到歧視。最高法院強調,種族不能成為入學與否的壓倒性因素,但也承認平權行動的社會價值︱鼓勵各種族一同學習與工作。
大法官歐康納女士在判決文中指出,要落實美國成為一個團結、密不可分國家的理想,各族裔團體確實參與公民生活至為重要;大學是孕育領導人的訓練地,「為培育在公民眼中具有正當性的領導人,對所有種族中具有才華且合乎資格者開放通往此一領導地位的道路,確有其必要」。但她也說,基於憲法中所保障的人人平等,種族的入學政策應該及時受限,期待二十五年後不再需要動用種族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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