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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免服役男同志跨海官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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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男同性戀要不要當兵?針對林姓男同志的護照遭外交部廢止註銷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憲法第廿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除非役男符合兵役法的「身心障礙或有痼疾」等情況,否則均應依法服兵役。

  至於林姓男同志在允許同性結婚的國家(荷蘭)結婚、完成登記,是否就可據此申請免服兵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此一主張於法無據。

  現年廿三歲的林姓男同志,八十八年間在網路上結識荷蘭籍男子霍曼(Herman),林某於八十八年十月赴荷蘭和霍曼相聚,因荷蘭允許同性結婚,林某與霍曼遂在荷蘭結婚,並取得荷蘭政府的結婚登記證書。

  林某也計畫在荷蘭定居,但他已屆役齡,卻遲遲不回國服兵役,八十九年遭板橋地方法院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板橋地院審理期間因林某履傳不到,法官於今年四月卅日對他發布通緝,外交部隨後也依護照條例,廢止且註銷林某的護照。

  九十年間,林某擬向荷蘭政府申請該國旅遊護照,因需先檢附中華民國護照,林某遂持已過期的我國護照,至我國駐荷代表處申請換發,經我駐荷人員發現林某護照已遭廢止,立即將他的護照扣留。

  林某不服,並主張同性戀者在台灣也應與在荷蘭有相同的權利,遂決定跨海打官司控告外交部,希望政府發給他護照,不要剝奪他與伴侶一起生活的權利,且表示不排除轉向對岸的中國請領護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兵役法中並無規定同性戀者可免服兵役,林某無故不服兵役,已經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遭通緝,外交部依護照條例廢止並註銷他的護照,並無違誤,昨天判決林某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由於林某現居住於荷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透過駐荷代表處將判決書轉送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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