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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一梟: 百無一用是律師──學法體會之二

【大紀元6月17日訊】在法治社會,律師的職業廣受推崇,律師的地位非常崇高,說動聽點,這是一門為正義和真理、為維護法律的嚴肅神聖而戰的職業,說難聽和實在點,則是善於”鑽法律空子”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在我們這裡,這門職業曾經一度絕跡,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要建設法制社會了,律師制度終於死灰復燃。

復燃的火,有光無熱有名無實。名義上我們律師的職責也是伸張社會正義、維護法律尊嚴,但其現實的遭遇卻頗為尷尬乃至悲慘。在政治上,律師與工農兵學商等除”官”之外各行各業的普通民眾一樣,都屬於邊綠人和弱勢群體,而且因其職責的特殊性,風險係數更大,特別是刑辨律師,由於法律的人為有意疏漏造成了許多非正常風險,令其防不勝防。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孫業群先生寫過一篇《做一個刑辯律師究竟有多難–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有關問題的思考》中指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面臨種種風險:法律上沒有律師與客戶保密義務的規定,而有包庇罪的嫌疑;當事人對律師工作不滿,而有詐騙罪的嫌疑;由於國家秘密的規定不明確具體,透露案情或案卷材料,可能面臨洩露國家秘密罪指控,等等。其中,對律師執業中人身自由、安全構成最大威脅的是《刑法》306條。”

自1997年新刑法第36條出現”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以來,全國已有150名左右的律師因此被批捕。刑辨律師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蒙冤、被毆、受辱、被捕的血淋淋的事件頻頻發生,加諸律師的莫須有的罪名除”偽證罪”外,還有貪污罪、偷稅罪、誹謗罪、玩忽職守罪、洩露國家機密罪、包庇罪等等。一個律師朋友談起中國律師蒙冤的一些事例和內幕,直聽得我冷汗直流,不知今夕何夕。說什麼伸張社會正義維護法律尊嚴,多少律師連自己的權益和尊嚴都維護不了。

日前得到消息,為上海拆遷戶打官司的鄭恩寵律師被指控”竊取國家機密”。西方洋人或港澳台同胞可能不明白,一名律師如何能夠竊取國家機密,不知在我們這裡,國家機密是個框,什麼都能往裡裝,接受外國媒體或人權組織的採訪,收集各種刊物資料以及網絡信息等,只要有必要,都可以安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名的。

律師談”刑”色變,不願辦不敢辦刑案已是公開的秘密。既使一些正義感較強的律師,冒險接辦刑案,也存在著四大難: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採納辯護意見難。

法庭上你辯你的,我判我的,大多起不到什麼作用。律師僅僅是裝飾法庭的花瓶擺設而已。日前有幸拜讀張思之大律師為張宏海”顛覆案”一審所作的辯護詞。這篇精彩的辨護詞,有理有據地逐條批駁了”起訴書”對張宏海的指控,全面推翻了控方強加的不實之詞、荒唐之罪名,為當事人作了說理充分的無罪辨護。然而,張宏海等新青年學會案”四君子”仍然被重判入獄八至十年不等。

這真是”百無一用是律師”啊。律師的無用,源於法律的無用。律師在法官面前、在強權面前是弱勢群體,因為在權力面前法律是弱勢,就像爛泥和野妓,任憑捏弄任憑胡搞,又象一條看門狗,黨叫咬誰就咬誰,叫它怎麼咬就怎麼咬。正如《中國之路》主編高寒先生所說,中國的法律問題根子在法律之外,與其說是法律條文上的,不如說是立法精神上的。象前蘇聯和中國這類現代版的專制極權制度,它與現代民主制度在法制方面的差別,如果您僅囿於若干具體法律條文的比較,有時您甚至會覺得它們似乎沒有太大的差別。

什麼樣的立法精神才是法律的關鍵樞紐。在專制主義立法精神的”指導下”,法律條文最現代最精詳,也只是一種為特權為專制服務的奴僕,只是有錢人有權人上等人欺負窮人賤人下等人的工具。至於律師,就更算不得什麼玩藝啦。

20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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