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監察院昨天通過一份調查報告,直指苗栗地院法官陳慧萍審理槍擊要犯薛球與陳益華的聲請羈押案件時,未整體判斷而裁定交保,有失周全﹔但檢察官石東超聲請羈押的理由亦有欠完備,未到場做必要陳述,導致二人棄保潛逃,顯有疏失不當。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薛球、陳益華在民國九十年三月非法持有九○手槍及子彈,並在苗栗頭份鎮與員警對峙,二人落網後檢方聲請羈押,但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慧萍卻裁定交保,引發社會譁然。
監委林鉅鋃、黃勤鎮、張德銘調查指出,經綜合衡量,認定陳慧萍確有不周全處,且陳慧萍法官審理此聲押案件時,只有三個月的刑事案件辦案歷練,如何在案情複雜多端且欠缺辦案經驗的情形下,於短時間內做出允當正確的判斷,當然會有困難,司法院應以此案為鑑,加強法官在職訓練。
此外,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石東超偵辦被告薛球、陳益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薛、陳兩位被告向法院聲請裁定羈押,但聲請羈押理由有欠完備,對於被告二人有何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共犯何人未到案,如何認定有羈押必要等理由,都未詳加敘明,且石東超又未依規定在法官審理時到場為必要補充陳述,導致薛、陳兩位被告在裁定交保後隨即棄保潛逃,石東超也有疏失之處。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石東超昨天表示,當時聲請羈押案卷中,已陳述被告薛球及陳益華持槍尋仇及朝警員開槍、對峙等事證,就已具備羈押理由。
苗栗地院法官陳慧萍昨天透過書記官長曾定東轉述指出,當初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她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要件認定,並裁定准予交保,她尊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石東超檢察官說,當初從警方的卷證中,僅在備註欄中指薛球及陳益華兩人可能涉及新竹地區強盜案,但沒有相關筆錄,「我不能空口說白話。」
針對調查報告指出,法官審理時檢察官未到場補充陳述,石東超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一○一條第二項規定,聲請羈押案法官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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