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巋:警惕以共和國納稅人的錢袋袒護邪惡

沈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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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訊】

手邊有三份材料,三個生命,三件冤情

張森,男,25歲,1999年10月4日夜,因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而被廣州白云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警察帶回所里留置。次日,張森被送往廣州市收容站。10月20日上午,其親屬接到一家指定收治病患“盲流”的醫院電話,被告知張森已經于當天早晨死亡。親屬于第二天到醫院認尸,“解開死者的衣服,只見胸部呈紫黑色,下陰處腫脹,慘不忍睹”。張森父母遂起訴廣州市收容站,要求行政賠償(《中國青年報》2001年8月27日)

謝洪武,男,現年62歲,1974年的政治身份是“地主”,由于被認為私藏反動傳單,而遭到無卷宗、無罪名、無判決、無期限地關押。直到28年、10348天以后,方以一個已經不會說話、白發蒼蒼的駝背老人形象,從与世隔絕的陰影里走出來。他,正在申請國家賠償(《工人日報》2003年5月24日)

孫志剛,男,27歲,2003年3月20日,廣州罹難(《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

書寫至此,心中的悲涼与不忍,讓指尖再也不愿去敲擊那些鍵盤,再也不愿盯著一個個鮮活的、本應大寫的生命,在冷冷的、小小的鍵盤起伏之中流逝。然而,以一個普通納稅人的直覺,更不愿制度的以及凶手的邪惡,托庇在以我們的名義為受害人搭建的救護傘之下,繼續存在。

張森死了,無緣無故、莫名其妙地死了,其親人或許可以得到一筆“國家的”賠償,可凶手極有可能依然堂而皇之地混跡在“國家的”執法人員之中。謝洪武二十八年的生命湮滅了,甚至,以他連電視都不知為何物、說話功能尚需恢复的狀態,湮滅的生命又怎么能夠止于時間的計算。他,也有可能得到“國家的”賠償,但是,造成28年嚴重違法羈押的制度,依然不見任何的改動。如果用電影蒙太奇的手法把謝洪武与28年的共和國歷史疊放在一起,他一步步非自然衰老過程的背后,可是一組組高歌猛進的文革結束、四人幫打倒、農村承包、改革開放、市場經濟、依法治國的鏡頭啊!孫志剛,又一個在收容遣送制度之下屈死的共和國公民,在真相未經公正、獨立之調查得以曝露前,我們不敢妄言誰為凶手。然而,在“國家”無論如何也難逃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凶手的和制度的邪惡會不會再一次被我們無意之中掩護了起來?

我們,所有共和國的公民,都不應忽略乃至忘卻,在人民共和的時代,表面上看起來神秘的、遠离我們的、抽象存在的“國家”,根本上是用我們辛勤勞作換取的財富支撐著的。

從古至今,人民的血汗滋養著不能自力存活的國家及其各种制度,這一點系顛扑不破的真理。只是,過去的年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神話,把人民放逐在晦暗洞穴之中,不見真理的光照。既然國王、皇帝貴為一國之主人,在主人的土地上創造出來的財富,自當歸其所有,一切的捐納只不過是仆人把主人的財產上交罷了。“王侯將相,宁有种乎”的暴動口號,無非是為了尋找一個更好的、體恤奴仆下情的、予民休養生息的主人。

可是,既往的神話蓋頭已經掀開,被愚弄的民眾走出了無知洞穴或者至少向透出一縷光明的洞口走去。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過著群體生活的人類選擇了某种形式的公共權威,以避免陷入人人自危又人人自救的亂世叢林之中。不同形式的公共權威,在歷史上曾經以不同的方式,去爭取人們的認同、樹立自己的合法性。上述的神話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然而,洞穴之門打開的當代,一种新的、普遍接受的意識形態,堅定地、頑強地在人類社會中生長和蔓延,那就是:任何公共權威(隱含著對個人的限制或制裁的權力)的合法性,都必須建立在由每個個體組成的社會合意基礎上。

由此,在同樣的一片國土上,人民依然以類似的方式向“國家”繳稅,但其意義早已實現了革命性的顛覆。納稅,不再是仆人向主人歸還財產,而是作為主人的每個人,同意拿出自己創造的、屬于自己所有的一部分財富,去建造和維系由各個公共權力机构組成的政府,在最終目標上保證自己享有基本的生命、自由、安全和幸福。而在此意義上,納稅,不單單是一种向國家交錢的義務,更是一种自己對作為國家主人的公民身份的确認,更是一种融合權利、義務、責任、榮譽、使命等多种性質的行為。我們有權利通過納稅的方式去締造并養護我們向往的政府,我們也有責任和使命去締造并養護一個良好的政府、盡力遏制可能出現的邪惡。只有良好的政府,才值得我們這些出錢的締造者、養護者為之感到榮耀,而任何從政府活動中滋生的邪惡,都會讓我們感到恥辱。

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世界中,我們才能理解國家賠償的真諦,才能進一步警惕在我們自己的手中邪惡可能得到的袒護。我們必須勇敢而坦誠地承認,我們每個人皆非圣洁和神明,從我們之中揀選出來的政府人員同樣不是天使。所以,政府犯錯的可能性,如同我們每個人犯錯的可能性,在所難免。當政府犯錯造成一個具體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受到損害時,我們愿意拿出自己已經繳納的稅收中的一部分,去補償那位受害個體或許永遠無法完全彌補的身體、物質以及精神的損害。這是我們締造政府以后必須付出的錯誤風險代价,就像我們必須為自己委托的人的錯誤付出代价一樣。這也是那位具體受害人應得的公平待遇。國家賠償制度的真正涵義皆在于此。

然而,當我們為此付出代价以后,我們并不能就此容忍和寬宥出于故意或者重大失職的政府人員,更不能讓那些心靈為惡魔占据的行凶者逍遙法外。否則,我們的納稅不是在締造和養護良好政府,而是在縱容和助長道德的邪惡。也正因為此,以我們人民的名義制定的《國家賠償法》明确:“賠償義務机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机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再也明白不過了,納稅人的意志同樣再也明白不過了。可是,為什么面對張森、孫志剛們的冤魂、面對他們家人的呼告,我們的政府總會時不時地出現一副冷漠的臉孔,行凶者總會在這种冷漠之中得到庇佑?与張森、謝洪武、孫志剛的遭遇勾連在一起,引起我們納稅人更多警惕的,當是制度性的邪惡。這种邪惡不僅比個體的邪惡更加凶險,而且,其更加隱蔽、無形、不具具體的人格面相。它像SARS一樣,可以躲藏在人們稍不留神就會忽視的制度漏洞之中,在那里滋生、潛伏直至進行腐蝕性的傳染。

為什么孫志剛、張森的事例不是偶然的個案?為什么同樣在廣州,跟著張森之后還有孫志剛?為什么普通民眾的譴責目光直指收容遣送制度?無非是因為這個被宣稱旨在救助、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制度,已經受到邪惡力量的侵蝕而發生了大面積的异化。謝洪武幸運地在有生之年走出囹圄,并非制度常規性的運作使然,而相當程度上屬于机緣巧合。1996年新的刑事訴訟法出台,廣西自治區檢察院派員檢查該法實施狀況時方才發現了他的奇怪羈押。可是,在過去的22年間,為什么就沒有人發現這件奇案?如果因為地主的政治身份而被冤枉,在1974這個特定年代符號的籠罩之下,尚可理解(并不意味著當時的制度可以諒解与寬宥)的話,那么,從1979年頒布刑事訴訟法以來的17個年頭里,我們的刑事冤情制度究竟存在什么漏洞,使得謝洪武一直沒有名分地拘禁在小小的看守所里?

不能漠視,這是我們納稅人掏錢支撐著的政府和制度;不能寬怀,這是在我們的名義之下滋長出來的邪惡。我們,共和國的公民,需要警覺正在發生的一切惡性事件,需要為制度的改善盡自己一份心力。惟此,對我們身體和心靈實施的暴行与壓迫,才會像晨曦降臨時的邪惡幽靈那樣銷聲匿跡。

──原載《中評网》 ──轉自《觀察》(//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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