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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一言:反法制主義論

【大紀元6月10日訊】現今坊間有一股“法制”怪風。

他們的“法制”是一種閉門造車之 “無須有”物脫離人世;是一種背離事實,違反邏輯的怪論。我叫這種東西為法制主義。

但他們信口開河說:不斷地說“是甚麼”,例如說“法制”是一種科學原則,是一種自然規律;法制先於民主,法制高於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問他們“為甚麼”如此?如此是怎麼樣的?他們百問百不應,絕不作答。

他們提倡的法制主義本身,有沒有道義原則內涵?他們勉強回答:法制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但當人們提出政治現實中整體性地存在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可否反對時,他們條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於一切!良法惡法都必須堅守。

究其因,法制主義者的核心是:現權力高於一切!

以下是張三一言對法制主義者的駁析。

【反法制主義論.一】我們的法治和他們的“法制”

張三一言

法治是法律的一個基本概念,也是一個法律理想。

[一]、什麼是法治的基本概念?

亞裏斯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

哈耶克說:『人們時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動只須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誤作為法治。當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為前提,但僅此並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義:如果一項法律賦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無限權力,那麼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所有行動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不是法治原則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義也不止於憲政,因為它還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則……從法治乃是對一切立法的限制這個事實出發,其邏輯結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種絕不同與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種意義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種關注法律是什麼的規則,而是一種關注法律應當是什麼的規則,亦即一種‘元法律原則’或一種政治理想。』

所以法治觀念至少有三:

一、在政治與社會生活中法律至上;

二、權力分立並相互制衡;

三、法律之上還有一個主導法律的原則,這個原則是超越於現實政治權力結構的,我們稱之為正義原則。因而,法律應該是普遍、客觀而公正的。這裏的超越於現實政治權力結構的實在,是指作為法治之價值基礎的超越性自然法則。法治的價值前提是它對個人自由和基本人權的承認。這些權利是不能剝奪、不可侵犯。

我們由此進一步理解:

第一,法治之下的法律只有制訂得符合正義則的,才具有普遍意義,才會得到普遍服從;

第二,法治之下的司法必須是獨立的,這樣法院才具有審查政府部門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功能;

第三,政府依法施政不是法治的標誌,而只是法治的一種形式;

第四,『法治的意義不在於法律的制訂過程,而在於法律應當如何制訂。』法治,不僅是對政府限制,也要指導立法的。

很明顯,上面所說的內容是一種理想,所以我們說法治也是一種理想。這個理想指的是這樣的一種法治的精神:法律是由一個至高無上的原則(超越性自然法則)指導下建立的,這個原則就正義。用今天的觀點闡述之就是法治的最高原則是公平、它對基本自由人權的承認、對人的尊嚴的尊重。

上面所說的是法治的基本概念。一個民主共和國,同時就是一個法治的國家。準確地說,只有真正的民主國家才能是治治的國家。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都是民主共和的國家。在法制主義者的想像中,其“法制”是一種“科學的客觀真理”,它是是獨立於民主、共和或專制之外的社會制度。所以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不是民主共和的國家。法制主義者“法制”本身是行政權利、立法、施法的統一體。在邏輯上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制度必然是一種專制制度。

[二]、法治的含義:

一、法治的概念相對於人治。法治目的是為了排除人治方面的專權。

人們常說法治就是一切人都服從法律並受法律的統治,這不錯;但更重要的是權力應由法律來統治並服從法律。

二、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在這個國家內的人都毫無例外地服從法律和法院裁決。(像法制主義者那樣規定『所謂公平法則,並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對同一類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規則相同。』即規定在法律上,不同類別(即階層)是不平等的,就不是法治社會。)

[三]、對法治標準的兩方面。

法治必須作兩方面的即全面的理解。

一是,法治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它的功能表現在保證規則的有效性;現在共產黨講法制,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是指工具方面的東西。按照這個工具性作標準觀之,古今中外所有皇權國家、法西斯國家、共產黨一黨專政的國家和自由主義國家,都是法治的國家。可見單從工具性標準來看,法治是不足夠的。

法治另一面是,實體性的標準,它是一種權利概念。法治實質性標準的意思是指法的體系之外還有一個自然法的、道德法的最高指導準則。這是實質正義。這裏的正義指的是人類尊嚴與自由平等人權等內容。

根據這一標準就把所有皇權國家、法西斯國家、共產黨一黨專政的國家等等一系列專制國家與法制主義者閉門造車的“法制”國家排除在法治之外。因之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制度即使存在也只是非法治的專制制度的一種形式而已。

這個最高指導準則不是法制主義者說的“客觀科學真理”而是人們認為應該如此,或者說人們道德的內在要求。講得更明白一些就是人們為了以最小的代價取得最大的利益的準則。所以所謂法的本質就是人們利益維護和分配的共同守則。這些守則當然應力求符合客觀實際與科學,但它到底不是以是否科學為目的而是以符合人們利益維護和分配為目的。比如說,合約當然是一門科學,訂合約也應該符合“客觀科學真理”,但無論如何合約不是為了科學訂的,合約的目的也不是要解決科學問題,而是要解決有關方面的利益分配,解決權利與責任問題。

[四]、要達到法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法治要求法律必須由法律的主權者制訂。這個主權者就是民主政制下的選民,具體操作就是由選民選出的代表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法制主義者所謂沒有民主的“法制”中的法律不是由主權者選舉出來的立法機關製定的,而是由法律精英閉門造車而出的、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2、法律必須受制於指導法律最高的正義原則。

法律的主權者並沒有“無法無天”任意製定法律的絕對權力。它必須受制於一個立法者必須遵守的最高原則。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原理”不主張在法之上還有一個指導原則,只強調法本身的科學真理性。所以法制主義者的“法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四]、法制主義者的偷換法治概念改裝為“法制”概念

法制主義者曾經說過,他的“法制”不是我們說的法治。因此我現在批評法制主義者的“法制”不是法治,好像是無的放矢。

問題是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概念是偷自法治的概念。

根據甚麼說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概念是偷自法治的概念?

根據一、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理論完全套用法治中工具性的內容。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他只選取法治工具性作為它的“法制”的內涵,並用它來反對法治的實體性。即以法治的一面來否定法治的另一面。

根據二、

最能證實法制主義者偷法治概念的是法制主義者“法制”所指稱的實體百分之一百是偷自法治。法制主義者曾經指出他的“法制”的實體樣板是英國、美國、新加坡、香港。而他所指的這些“法制”實體肉容和概念百分之一百與世人及政治理論界公認的是法治的實體相重疊;猶如有人指著蘋果樹上的一個蘋果說,這是“蘋蛋”,我的蘋蛋是與蘋果不同的物體和概念一樣。法制主義者是指著眾所公認的法治說:這是我的“法制”它是和法治不同的東西。或許有人說,為甚麼要說“法制”偷法治的概念而不能說法治偷“法制”的概念?為甚麼不能說是法治和“法制”用不同的事實表達不同的概念?當然可以。正如有人可以指著果園主的蘋果說:你用蘋果的概念偷了我的“蘋蛋”的概念;或者說,我用你樹上的蘋果表達我的“蘋蛋”概念。

但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確實是與法治不同的。這是因為他偷用了法治的實體後加上了他閉門造車的東西。這些東西是不存在的無須有之物。例如“法制”是科學、是客觀真理、是不會錯的、是反暴力的、是獨立於民主共和專制的一種社會制度…等等。法制主義者用這些無須有的東西它來否定法治的實體性意義,所以法制主義者的“法制”變成了與我們的法治不同的東西。也因此法制主義者的“法制”不論是在指實的實例方面還是在指虛的概念方面都呈現極其糊混和糾纏不清的狀態。

我之所以在評論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時一定要談法治,是因為法制主義者的“法制”與我們的法治是一件既相同又不相同的東西。

【反法制主義論.二】法治與民主的關係

張三一言

民主是相對於專制的一種社會制度。法律就是各種現實社會制度中人們認同(或被迫認同)的人與人關係的守則。所以有甚麼社會制度就有甚麼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法律對現實社會關係的描述和和規範,是依附在社會制度下,不是獨立於具體社會制度之外的事物。

世界上沒有一種脫離具體社會制度的法制,更無脫離具體社會制度的“法制的社會制度”。

這正如每一個社團都有其自己的社團守則,這個守則是為了處理社團內人們的關係,而不是為了體現社團的科學或客觀真理。更沒有一種所謂“守則社團”的怪物團體。

法治是指相對於人治的一種法律體系。它是與民主共和制度相適應的一種法律體系。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或“法制社會”是一種根本無法存在的事理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的社會是不能指實的社會。法制主義者無法從歷史或現實中舉出一個有別於具有法治內容民主制度的“法制”的社會實體。

法制主義者一方面定義他的“法制”的社會是不同且獨立於民主社會的一種事物,但當他指實舉例說明他的“法制”社會實體時,卻是民主社會英美等國家或依賴於民主並由民主產生的香港新加坡。

正如上面所舉過的例。某A指著某B果園的蘋果說,這是我的蘋蛋,它不是蘋果,它是與蘋果無關的另一種概念,它是由龍所生的蘋蛋,是能孵出鳳來的蘋蛋。法制主義者就是這樣明明指著民主社會法治國家這個實體對人說,這就是我的“法制”社會,它是與民主社會不同且獨立於民主的一種社制度。我的這個“法制”社會是一種科學客觀真理。

法制主義者就會閉門造車創出以別人的實體為實體但又有別於和獨立於別人的實體的東西。而且他認為這樣的東西還是他經過嚴密論證的客觀科學真理。

所有各種社會制度都有其法制,但只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有法治。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排除民主的,所以絕不可能是一種民主共和的社會制度的法制,它無可避免地在邏輯上成為專制制度的工具。事實上法制主義者是公開地明白無誤地向人們宣示了他的“法制”是維護現專制政權的,他已經公開宣稱,任何與現專制政權不一致的都是違反他的“法制”的。他與人辯論時,別人反現政權,他就指別人違反他的“法制”,但法制主義者對現政權所有違法違憲違人權法治的劣跡不置一詞。

維護現政權永遠存續是法制主義者的最高目的。

法制是為瞭解決人們利益分配的而建立的制度,不是為了找尋科學原理或客觀真理科學研究。

在法制與民主的關係中,最常見且歷久不衰的反民主論調是:法治先於民主、可以有法治無民主。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當他“指實”的時候,例如他指英、美、新、港是他確認的“法制”實體,是完全與法治重疊的。所以在這裏討論法制與民主的關係,與“法制”與民主的關係是同一回事。

反民主的“法治先於民主”或“可以有法治無民主”都用英美新港為例作證明,用民主過度中或過度失敗的事例作反證。

(1)、“法治先於民主”

法制主義者說在沒有民主的情況下英國出現“權利法案”。美國在沒有民主的情況下由幾個精英在費城搞出了美國的憲法。美國憲法是不依賴民主而出現並實施的。法制主義者認為這個人權法案和美國的憲法就是他的“法制”。而新加坡、香港現在就有“法制”而無民主。反證就是如孟加拉等是民主政制,但無“法制”。

這些說詞並非法制主義者所創,他只是把別人說滑了嘴的那些反民主濫調重複吧了。這些以法治(或所謂的“法制”)反民主的例證都是以歪曲或捏造事實作為證據的。

英國出現了“權利法案”,既是一種民主的初步也是法治(或所謂的“法制”)初步,是和它當時有與國王相抗衡的勢力、有20%的民主選舉相適應的。沒有和國王相抗衡的勢力作基礎,就無與平等可言,沒有20%的民主選舉作後盾,就無權利可言。很明顯,英國的法治(或所謂的“法制”)是和英國的民主相適應的產物。英國當時的法治是英國當時政治現實的描述和制度化的約定。

為了達到反民主的目的,反民主者一是歪曲了英國當時現實真相,抹殺了當時的民主事實。這一經指出人們就可以看個明白。二是把當時英國法治(或所謂的“法制”)初始狀態偷換成為今天的現代化法治(或所謂的“法制”)概念;即英國一開始有了法治的苗頭就把它當作是完善的現在化法治。把當時的民主初始狀態和今天的民主概念害斷;即指稱英國當時的民主初始不是民主之苗,是與今天的民主完全沒有關係的東西。經過這樣一個時代偷換和民主“法制”概念篡改,於是英國出現“權利法案”的時代就在歪曲與偷換概念的基礎上推導出英國先有法治(或所謂的“法制”)後有民主虛假結論。這種歪曲、偷換與篡改概念的伎倆是比較難識破的。

美國的憲法並不是在沒有民主的基礎上由純粹由幾個精英製造出來的。

首先,法制主義者根本不理解甚麼是現代政治制度中的政治精英。以美國當時製定憲法的精英而言,他們之所以成為政治精英,是因為他們被人民選上了政治舞臺。若也們不被選上,他們還是社會上的精英,但不是政治精英,因為他們手中沒有權力。他們之所以能集中於費城製定憲法,先決條件是他們是政治精英精,而他們之所以成為政治精英,首先是他們是民主的產物。所以就美國憲法而言,沒有民主在先所謂美國憲法就無從談起。至於美國憲法要用民主程序在國會和各州表決通過才能成為憲法,更不在話下。但法制主義者就有辦法把一個明明白白的民主產品說成是與民主無關的怪物。

新加坡政治制度的現實是:司法是行政的附庸、行政有權不經司法程式關人兩年、一黨獨大。是半吊子變質法治(或所謂的“法制”)也是半吊子變質的民主;它們兩者之間是相適應的。

香港最能體現民主與治與的正確關係。當香港的宗主國民主之時,香港的法治由無到有;現在香港由不是民主“宗主國”主導,香港的民主立即開始消退,由多變少、由強變弱、將終歸於零。由回歸一天起香港的自由民主與法治是同步走向衰落的。

這就是法治(或所謂的“法制”)與民主關係。

我們說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法治,事實上世界上也不存在一個先有了法治(或所謂的“法制”)然後才由它炮製出民主來的這麼一回事。

由上面所述的理由,我的結論是民主與法治(或所謂的“法制”)是共生物。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是先民主後法治(或所謂的“法制”)例美國憲法的產生就是如此。

現今所有所謂有民主無法治(或所謂的“法制”)的怪論中的民主都是指民主只具其形未成其質的過度性民主或假民主(如集中的民主、有指導的民主、階級的民主等等)。這些過度民主社會中,不是沒有法治,而是沒有辦法實施法治。在假民主社會中,沒有治制是理所黨然的事;這正好說明沒有真正的民主就沒有法治。

(2)、“可以有法治無民主”

法制主義者等反民主人士用的是香港和新加坡作證。

我多次反駁法制主義者,我香港和新加坡是先有宗主國民主的英國才“可以有法治無民主”。其他的例如民主的美國的殖民地也一樣。所有(無一例外)非民主國家為宗主國的殖民主沒有一個是有法治(或所謂的“法制”)的。專制俄國的殖民地沒有、專制德國的沒有…再具體談實例,二戰後,民主美國的“殖民地”西德有法治,專制俄國的“殖民地”東德沒有法治…

我多次請求法制主義者舉出一個(只要是一個)由沒有民主的宗主國能製造出一個有法治的殖民地來,能舉出一個例子,法制主義者的“可以有法治無民主”的“法制”理論就成立。但法制主義者與所有用新、港為例證明“可以有法治無民主”論者至今還沒有一個能舉證。既然連一個實例都舉不出來,那麼法制主義者們的“可以有法治無民主”就是空談廢話。

但法制主義者與我辯論時,是這樣回答我這個問題的。他說,他已經作出了科學的嚴密的論證,“可以有法治無民主”是客觀真理。例證就是香港和新加坡。並要求我首先認錯才有資格和他繼續討論問題。

張三一言明白無誤的結論是過去沒有現在也沒有“可以有法治無民主”這種事。

【反法制主義論.三】閉門造車的“法制”

張三一言

[一]、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其麼東西?

現在我們來看看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甚麼東西。法制主義者是這樣界定“法制”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國傢俱體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說,”法制”是和”民主”一樣,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辭彙。』

『所以,在這裏討論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會”。是象”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

『在法制社會裏,法律是獨立於獨裁者和任何群體意志的,一種客觀規律。』

『法律必須是科學的』

也就是說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的社會”是一種與人的意志、利益、社會文化無關的客觀科學。

下面我就是根據法制主義者給出的界定進行評論。

[二]、閉門造車的“法制”

[1]、因為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閉門造車虛構之物,所以連法制主義者自己也搞不清楚“法制”為何物。

1、法制主義者一方面開門見山下“法制”的定義是:『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會”。是像”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即“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

2、另一方面又這樣說:『法制的決定是確定的。法制程式把對正確和錯誤判斷的結果,制定成法律,積累下來,形成穩定的判斷。』變了,這裏“法制”是一種程式。

3、又另一方面這樣說:『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變了,這裏的“法制”又是指一種法律原則了。

4、再另一方面這樣說:『法制要求判斷者不得與當前事有情緒、感情、仇恨、正義、親情等關係。對於與當事人有任何感情的法官和陪審員,都應該回避。』又變了,在這裏“法制”又變成了一種操作守則了。還有很多。

就第2、點的所提到的『法制的決定是確定的』這一句,請法制主義者回答:



(法制的)社會制度的決定是確定的?

還是

(法制的)程式的決定是確定的?

還是

(法制的)原則的決定是確定的?

還是

(法制的)操作守則的決定是確定的?

法制主義者不斷指責別人不理解甚麼是法制”,但他自己也分不清他的“法制”到底是一種(法制的)社會制度、程式、原則還是一種法律操作守則。

此外法制主義者還說他的“法制”同時是指“法庭”“立法”“選舉”“整個政治運”…多得很。

為甚麼會這樣的呢?

因為法制主義者閉門造車擬出的“法制的社會”是根本不存在的東西,這種不存在的東西,使得連它的原創者也無法釐清它的概念。

[2]、不能從現實中歸納出來的“法制社會”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不論是在歷史、現實或理論都不存在,只存在於法制主義者的想像中。請看法制主義者是怎麼樣說的:『在一個極端”專制”的社會裏,是獨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願望)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個極端”民主”的社會裏,是大多數人的任何願望得到充分滿足。 在一個理想的”法制”社會裏,是每一個人的合理願望公平地得到滿足。』

現在的民主社會都不是極端的民主社會,在今天並不存在極端的民主社會。法制主義者為甚麼不用正常的民主社會推導出“法制社會”,而要從無須有的“極端的民主社會”裏導出?

這是因為法制主義者沒有辦法從現實中導出一個合理和可以在現實中操作的“法制”社會;一個閉門造車虛擬的“法制社會”只能從虛構的極端的民主社會”的對比和相襯下才能導出。

“法制”不是用現實中的民主而是空想中的極端民主作襯托物歸納或推論導出,所以其歸納物(“法制”)也是是空想的產物。即使在法制主義者心目中,其“法制社會”也不是“現實的”所以他說他的“法制社會”是“理想”的;非現實的理想而已!

[3]、“我說法制是甚麼法制就是甚麼”

請看法制主義者這段話:『法制中,程式優先於民意。法制程式要求判斷者首先是誠實的人。然後要求判斷環境和判斷人必須排除影響個人情緒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 親情,私人關係,經濟關係,武力,強迫,等。然後要求,判斷者充分瞭解客觀事實。經過這樣的程式,是法制得以最接近客觀的答案的根本保證。』

法制主義者說的“法制”程式是指甚麼東西?

它與民主有甚麼關係?

“法制”程式有甚麼特性致使它會要求判斷者首先是誠實的人?

“法制”程式有甚麼功能可以令其會要求判斷環境和判斷人必須排除影響個人情緒和意志的因素?

法制主義者都是只說“A是B”,不說“A為甚麼是B”,“A是怎麼樣的B”。從不給出證明。

當別人提出上述問題時,法制主義者的回答是“因為A是B”或者說“因為B是A”。法制主義者認為這樣的回答就對“法制”作了科學、客觀、真理性的證明瞭。

在一些辯論中,當人們指出他這樣回答問題不符合邏輯時,他回答說,他的每一個命題都是經過反覆科學論證,證明是正確無誤的。之所以沒有把論證寫出來是因為太忙了。而且進一步反駁說,沒有寫出來並不等於沒有證明,並不等於不正確。

法制主義者所有的理論包括所謂的憲法原理、民主原理等等都是如上所述的閉門造車之作。“我說甚麼是甚麼就是甚麼”是法制主義者理論的基本思路,從不給出為甚麼和怎麼樣的。我經常說法制主義者的理論是自說自話,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因為法制主義者的這些理論是空幻的,不存在的事理。一種幻覺,你只能說它是甚麼,很難說出它的為甚麼和怎麼樣的道理出來。正如某人說神仙就是狐狸一樣,很難在理論上證明它為甚麼是,怎麼樣是的道理是一樣的。

[4]、要靠聖人和神才能存在的“法制”

請看法制主義者的妙論:『法制之下,只要有任何一個人,證明某個理論是錯誤的,那麼,它就是錯誤的。只要有任何一個人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那麼他就是違法的。』

任何人做任何一件事都可以被另外『任何一個人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

比如你法制主義者今天早上吃飯,別人一樣可以你是違法的。因為有某網上怪論家說過“做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做的事都是非法的。”按照他的觀點法律並沒有規定你法制主義者吃飯是合法的,所以法制主義者吃飯是犯法的。現在非常明顯,“已經有一個人指出法制主義者在吃早飯這一點上是違法的”。請法制主義者回答:吃飯就變成非法的了嗎?

上面是搞笑式的反駁。下麵作正式的批評。

一個人做了某一件事,第一次法官判斷:沒違法;上訴後第二次判日:犯法;……

有兩個人做了同樣的事,在這個州判決是合法,另一州裁定是非法。

既然有一個法官(夠資格了吧)『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那麼,請法制主義者回答,那條相關的法律是『錯誤的』還是正確的?是『客觀規律』還是主觀定見?是『科學真理』還是人們利益妥協的安排?

或許法制主義者會這樣辯解:他所指的是一種還沒有被人發現,但它是客觀實實在在存在的科學真理。

這就產生了一些問題了。

一是、這個“法制”真理現在被人發現了沒有?

若說已經被發現了,那麼既然存在一個唯一的正確的科學的“法制”真理,那為甚麼會出現上面所說的不同的判決的矛盾?這個矛盾的存在就反證明瞭不存在法制主義者心目中的真理,起碼是這個真理到今天還沒有被人們發現?既然連這個真理都還沒有被人們發現,那麼依賴這個真理才能存在的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又怎麼麼能存在?起碼是這個“法制”還沒有被人們發現。所以結論是“法制”不存在!

二是、另一種可以是這個真理已經被法制主義者發現了,只是其他多數人不理解或不承認。只要按照法制主義者發現的“法制”真理辦,問題就解決了。

但是如果有另外一個名叫異見的人說,他已經發現了另一種與法制主義者不相同的法制真理,請問法制主義者怎麼辦?

一個解決之道是預設法制主義者才是唯一的真理,而且必須規定只有法制主義者或與法制主義者相一致的才是真理,所有異議都是謬誤。這樣問題就解決了。不過,這樣解決問題的辦法已經被專制統治者用了幾千年了。法制主義者要充當唯一真理的發現者、掌握者、執行者,先決條件是必須是一個獨裁者。但法制主義者又定義了其“法制”是與『獨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不相容的。所以根據法制主義者的界定法制主義者又不能充任是唯一的真理發現者和掌握者。既然連“法制”真理的原創者都發現和掌握不了“法制”真理,那就反證這個要靠唯一真理生存的“法制”是不存在的。

三是,由聖人或神施行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科學真理不是可以了嗎?

其實這樣的現實似乎是存在的。例如回教原教旨建立的國度就是。因為真主是能符合法制主義者上述要求的。

但稍為思考一下,又是不通。因為,一則宗教原教旨不符合法制主義者的客觀科學的要求。二則,即使是宗教原教旨之國度,也不是真個由真主施政而是由教主獨斷的。眾所週知,例如用石頭擲死通姦者的“法制”就是由教主的實行『法制以判斷正確和錯誤為結果,並把結果進行積累。』並且是在這個教主“判斷者與當前事有情緒、感情、仇恨、正義、親情等關係”之下繼續著。

神在人們心中時是萬能的,一旦到了人間時就是無能的。

因為聖人和神在現實的人間不存在,所以要依靠聖人生存的“法制社會”是不存在的。

【反法制主義論.四】用虛構的非暴力“法制”反對被栽贓的暴力民主

張三一言

[一]、用虛構的非暴力“法制”反對被栽贓的暴力民主

法制主義者用“法制”圖騰反民主。

圖騰,是不存在的,但人們信之敬之拜之。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就是他的圖騰。

圖騰是這樣製造出來的。

法制主義者說:『法制只所以能夠消除暴政,是因為法制要求對利益衝突的雙方,不是以感情、意氣、情緒、力氣、權力、武力、人數的大小多寡來決定勝負。而是根據客觀事實,通過邏輯推理和對客觀規律的分析,來冷靜地判斷。』

請法制主義者回答:為甚麼你獨創的“法制”有『要求對利益衝突的雙方,不是以感情、意氣、情緒、力氣、權力、武力、人數的大小多寡來決定勝負』的品格?

請法制主義者回答:為甚麼你獨創的“法制”有『根據客觀事實,通過邏輯推理和對客觀規律的分析,來冷靜地判斷』的功能?

你這種說法和有一個某人說冬瓜有你所說的這種品德,豆腐有你說所的哪種功能沒有甚麼差別。

如果你們不能說出你們的“法制”產品有這種品德和功能的內在關係,你就是虛構圖騰。這和上帝是萬能的、共產黨員是用特殊材料造成的、最高指示一句頂一萬句沒有甚麼差別。

法制主義者憑空宣稱:『民主從來都不反對暴力。法制本身就是非暴力。』『真正消除暴政的,是法制。因為法制是首先尊重客觀的。』『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有獨裁和專制。』(《那是因為,人們沒有意識到,》)

那麼我們就看一下法制主義者自己是怎麼樣看待他的“法制”的。

『所謂公平法則,並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對同一類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規則相同。』

法制主義者曾舉例說明,美國建國初期公平只適用於『同一類的人』的白人,不適用於黑人。法制主義者曾力證執政權利的『公平法則』只適用於精英不適用於平民、競爭做總統的『公平法則』只適用於有四年大學畢業的人而不適用於不具這種資歷者。這是法制主義者公平的真義。

注意法制主義者在這裏白紙黑字指明法制主義者的『公平法則』是建立在不公平的等級社會基確上的。很明顯,法制主義者的『公平』即是“不公平基礎上的公平”,或是叫做『公平』名義下的實質不公平,或者乾脆是『公平』=不公平!

法制主義者舉到美國初『公平法則』不適用於黑人,並持肯定支持態度。這裡面透露出法制主義者的本質之一:維護不公平就是公平。或者說“法制”的公平實質表現在其“維護不公平”。

法制主義者的『公平』=不公平的“法制”社會制度,是不是『本身就是非暴力』?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公開維現政權。通觀法制主義者所有的政論文字,包括其寫的民主原理、憲法原理、“法制”原理、精英專政論等等,貫穿其中心的一個目的就是反民主;特別是反現實中的民主,維護現實中的專制制度。這個目的,法制主義者過去是隱瞞著的,現在已經公開宣稱,他的法制原理為的只有一個目的:不可反皇帝。不但不可反皇帝,還進一步不准反皇帝所喜的一切,不許挺皇帝所惡的一切。要喜皇帝所喜,惡皇帝所惡。而且要皇帝不急太監急。因而他們公開支持現政權封鎖訊息,反對言論自由,反對開放報禁。

你要生存,你在言論和行動上不反黨還不行,必須像文革時那樣,連思想上的一閃念都不許存在。你要存在必須先表忠,表到得到黨相信你為止。

眾所週知,現政權不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上,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不論在法律上還是在思想上都是崇尚暴力施行暴力統治的。但明目張膽地維護一個以暴力聞名世界的現政權的法制主義者“法制”,怎麼能說成是『法制本身就是非暴力』?這個“法制”在明目張膽地維護現存暴力政權,這樣的“法制”怎麼能說『不可能有獨裁和專制。』?

人頪史上一般(絕大部分情況)地說專制社會所有政權的創建都是用暴力達成的;等級社會的持續和維護都是必用暴力作後盾的;政權的更替是用暴力完成的。難道法制主義者由精英專政的“法制”等級社能抗拒歷史規則靠非暴力實現?

既然法制主義者主張的『公平法則』是“不公平基礎上的公平”,是一種在等級社會『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的公平,那麼請問法制主義者,

1、世界上有沒有一個等級的社會制度能不用暴力維護的?

2、你要維護你這種不公平的“法制”等級社會及這個社會相應的政權,用的是暴力還是非暴力手段?

一個以維護專制政權為職志的“法制”是一個如假包換的暴力法制。

我用法制主義者提供的“法制”的“事實”證明瞭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是一種靠暴力維持的社會,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必然會產生暴力。在今天等級社會是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的,它們只能是專制制度;所以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既然是一種建立在等級制度上的社會(政權),它必然只能靠暴力建立和維持。

這裏說的“等級社會”是指法律上規定某一等級有某一等級的政治權利的社會。例如法制主義者的『所謂公平法則,並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對同一類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規則相同。』由這樣的『公平法則』規定的社會就是等級社會。

可見“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只能不反對暴力。‘法制’本身就是暴力!”

可見法制主義者的“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沒有獨裁和專制”

再看看民主的情況。

法制主義者們從民主理論的極端角度並用曾經出現的極端事例作證,有更甚者用專制暴政栽贓成民主暴政(例如毛澤東個人專制搞的文革視作民主暴政)來反民主。這是荒腔走板的理論。

當然你法制主義者有權利這樣荒腔走板,正如你一定要說村民“從來”不反對強盜進村打家劫舍、中國人“從來”不反對日本侵華,人們也奈何不了你一樣。

民主“從來” 都不反對暴力?哪來的“從來”?

請法制主義者回答達爾等等等眾多民主理論家“從來”都不反暴力?現今已完成過度的民主國家“從來”都不反對暴力!

請法制主義者回答現今所有完成過度的民主國家,它們的政權交替是用暴力的還是非暴力的?和專制國家(當然包括你的“法制社會”的國家)的政權更替比較一下是誰個用暴力實現的!

法制主義者的怪論就是怪論。一個權力交接“從來”不用暴力的制度被說成是“從來”都不反對暴力的制度;一個絕少不用暴力交接權力的制度反而本身就是非暴力的?

法制主義者專制的“法制社會”要擺脫暴力或有兩個辦法,一是請上帝下凡由祂依照法制主義者的科學原理的“法制”規定交替政權。這百分百是幻想。二是用民主選舉的辦法。這很現實。法制主義者也提到他的“法制”是包括選舉的。

若用第二種辦法,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理論馬上完全徹底崩潰。因為法制主義者說,它的“法制社會”是與民主社會相獨立的,更重要的是他不斷反覆強調他的“法制”是先於民主、可以無民主的。然而眾所週知,民主是用選舉程式來定義的,現在法制主義者自己親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閉門造出來的“法制”無法獨立於民主的程式之外。法制主義者的“法制”要麼依賴民主程序而存,要麼獨立於民主而淪為暴力而亡。法制主義者自己提供了他的“法制”無法獨立於民主,也無可能先於民主證據。這好像生命不能獨立於也不能先於陽光水分和空氣一樣。可見法制主義者的獨立於民主的“法制”是命中註定是與暴力同生共死的統一體。

還有兩個問題。

請法制主義者再回答,現今所有完成過度的民主國家侵略別國多,還是專制國家侵略別國多?

請法制主義者回再答,現今所有完成過度的民主國家之間的戰爭多,還是專制國家之間的戰爭多?

這些問題法制主義者是不敢也不能回答的。

事實明明是“民主反對暴力;法制本身就是暴力。”

道理明明是“真正消除暴政的,是民主,因為民主首先是重妥協與和平。”

事實與道理明明是“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沒有獨裁和專制。”

在這裏法制主義者指鹿為馬又指馬為鹿。

法制主義者明明是歪曲事實、是非顛倒,用本質上是暴力、獨裁和專制的並且是虛構“法制”反對現實的明確無誤的和平非暴力的民主。

【反法制主義論.五】以曲解捏造作論據“法制”

張三一言

法制主義者說:『民眾理論(所謂思想自由)不承認世界上的觀點和理論有正確和錯誤存在。不辯是非。認為只有主觀同意與不同意,認同與不認同。民主政客不承認正確和錯誤的存在,把自己的觀點和大腦徹底扔掉,僅僅去迎合大多數民眾的意志,變成所謂”代表大多數民眾意志”的嘴巴。』

法制主義者為了反對民主不惜用曲解栽贓的辦法來捏造論據。

人們只說是作為價值判斷的觀點無對錯之分,我與法制主義者多次辯論都指明作為價值判斷的觀點無對錯之分,但理論有合不合理之別,事實有對錯之分。但法制主義者不知有意還無意總是把別人說的觀點無對錯之分曲解為『不承認世界上的…理論有正確和錯誤存在』、更荒謬的是歪曲為『不承認正確和錯誤的存在』。這是極不誠實的辯態度。法制主義者就是用這樣的歪曲捏造作為事實根據來反對民主。

民主理論認為政治的中心是解決權力分配和使用問題,權力的目的是要解決利益分配問題。同時也不否認權力權利的分配與使用也須要符合或接近科學與客觀真理,但它本身不是科學問題也不是要解決科學問題。法制主義者認為政治是一種科學或客觀真理,它是存在於客觀實際的科學真理,是獨立於人並與人們的意志、感情、慾望、利益無關的東西。這種政治科學真理是唯一的,是可以由人發現發現和掌握的東西。而發現和掌握這些東西的是精英分子。也因此,精英有天然的執政特權。

古今中外有沒有過這樣一種與人無關的政治科學真理?應由讀者自行判斷。但我認為這是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沒有的虛構物,法制主義者就是用他這種自創的政治科學真理來反對現實中的民主的。

請看勞倫斯•卻伯(LaurenceH.Tribe)是這樣回答法制主義者問題說的:『倘若認為我們的“法律”概念是用直尺和圓規組構的,全無情感和憐憫,則是絕對錯誤的。把法律看做規則,把法治看做規則有效性的嚮導,這樣的理解首先忽略了作為規則遵循者的人。它不僅於實踐有害,在理論上也是片面而膚淺的。作為法律制度的一種品德,法治所要求的若干規誡在表面上的確帶有工具性,但是倘若細加推究,便不難發現,它們是以若干重要的實體價值為支撐的。』

法制主義者就是這樣先行歪曲捏造別人的理論與觀點,用裁贓的方法強加於人,在這樣的基礎上用自己閉門造車而出的無須有的理論來反對別人的民主理論。

[三]、用倒退二千年的辦法來反對民主

科學的“法制”只存在於法制主義者的幻想中,不存在於人間

法制主義者以英國英國的”權利法案”,和美國的憲法為例來說明他的“法制”是甚麼東西。

1、“法制”不是由民主產生的而是由政治精英創造出來的(其實法制主義者並不理解甚麼是政治精英)。

2、科學的“法制”是不會、不可能、不應該犯錯誤的。有一種人可以發現、建立、掌握和運用這種科學的“法制”。這些人就是法制主義者心目中的精英。

3、“法制”與現實中人(例如當時的英美人)的『個人情緒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親情,私人關係,經濟關係,武力,強迫,等。』是沒有關係的。即科學的“法制”是像1+1=2那樣獨立於人而存在,與人的利益、權利慾望沒有關係的。

4、『法制之下,』執行“法制”者『是不應該允許那種三七開的政治領導人的』『只要有任何一點不和法制規範,就應該”吊銷”他們的相應資格』。即執行“法制”者必須是一個不會犯錯誤、不可犯錯誤的神。

這樣的“法制”是不是存在於人間,我不再多作分折,由網友自行判斷。

政治理論史上的聖王統治理論是要求培養政治貴族賢人,由他們專政;21世紀的法制主義者更倒退二千年,要求的不止是賢人統治,而是要“神”的統治,這些神人就是法制主義者心目中有專政特權的精英;這些精英是一種不食人間煙火、無私無欲、大公大義的怪物。

[四]、用“法制”理想中的巨人來反對現實民主中最極端的侏儒

『在一個極端”專制”的社會裏,獨裁者說誰違法,誰就是違法的。

『在一個極端”民主”的社會裏,大多數人說誰違法,誰就是違法的。

『在一個理想的”法制”社會裏,是通過對行為的正確和錯誤的判斷,制定出正確和錯誤的標準。每一個人的任何錯誤行為公平地受到限制和規範。』

法制主義者重複用了『在一個極端”專制”的社會、極端”民主”的社會和他的“理想的” 的“法制”』比。

原來和的“法制”優點是要用自己的“理想” 狀態和別人的極端惡劣狀態相比較才能顯示來的。一種東西要優點和別的東西最極端的劣點相對比才能顯得出來,這種東西不要也罷。

其實我倒可以實事求是地說:在一個極端的“法制”社會裏,專政的精英說誰違法,誰就是違法的。這是因為法制主義者是精英專政主義者,是一種專制者專政的制度,這種沒有民眾監督的政制濫權是必然的。在一個理想的民主社會裏,是通過對正義的確認,實行法治,每一個人的任何違法行為公平地受到限制和規範。這種說法起碼有事實根據,經得起推敲考究。

提兩個問題,不知道法制主義者怎麼樣回答:“在一個極端的‘法制’社會和一個理想的民主社會比較,法制社會還有優點嗎?”我隨時可以提出我的“理想的民主社會”,你可以在現實中提出你的“理想的法制社會”出來作比較嗎?

我想法制主義者不會也不敢正面回答,但會打橫反駁:天然合理的“法制”社會是不會極端的,萬惡的民主社會是沒有理想的。對第二個問題,大概連打橫的答案也沒有了。

【反法制主義論.六】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本質是專制

張三一言

現今坊間有一股“法制”怪風。

他們的“法制”是一種閉門造車之 “無須有”物脫離人世;是一種背離事實,違反邏輯的怪論。我叫這種東西為法制主義。

但他們信口開河說:不斷地說“是甚麼”,例如說“法制”是一種科學原則,是一種自然規律;法制先於民主,法制高於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問他們“為甚麼”如此?如此是怎麼樣的?他們百問百不應,絕不作答。

他們提倡的法制主義本身,有沒有道義原則內涵?他們勉強回答:法制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但當人們提出政治現實中整體性地存在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可否反對時,他們條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於一切!良法惡法都必須堅守。

究其因,法制主義者手段的基本教條是:奴隸般遵守法律;欲求達到的目的是:維護現權力!

以下是張三一言對法制主義者的繼續駁析。

『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制是為了滿足每一個人的合理(或者正確)願望。一個都不能例外。』

『法制規定同等對待。當你要求剝奪別人的某種自由,或者權利的時候,你自己的相同自由或者權利也同樣被限制或者剝奪。』

這些概念全部都是從法治中偷來的。這些說法當然不錯。

問題出在,法制主義者的“法制” 中所規定的每一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例如法制主義者的“法制”中規定『所謂公平法則,並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對同一類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規則相同。』即只有『在同一類的人或事件中』法律面前才能人人平等;在不同一類人中的法律就不平等了。例如美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經是不包括黑人在內的。法制主義者又反反覆覆地強調只有取得四年大學文憑的人才能有競選總統的權利。沒有這個學歷的人要競選總統的權利,是不合理不正確的願望。

所以法制主義者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個都不能例外』是假話、空話、廢話。

其實很明顯,法制主義者在這裏想偷用法治的理論來為其不存在的“法治”合理化,但因為其“法制”思想是建立在反法治的基礎上的,所以一用就矛盾百出。

法制主義者根本不能理解,所謂“公平”“平等”的建立,只有心們在確認自己不能絕對握掌唯一真理、不能絕對確保其將來命運的人時,才能建立起來。只有在這樣的狀態下,人才有公平的要求。因為少了公平,他的基本自由、基本人權、應有的機會、現有及將有的財富、以及自己的人格與自尊等等權利就缺乏保障;只有在公平的條件下他才可以擁有維護和爭取這些權利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如果存在能發現、理解、掌握、運用絕對真理的人,這些人在內在本質上是反公平的。當一個人確認自己掌握了絕對真理時,這個人本質就是不公平;這個人當然不能、不會、不願認同公平的原則和做任何公平的事。因為公平本身對他們就否定了他們與眾不同的、掌握真理的特殊地位。所以公平對他們不但無用,反而有害。不知道法制主義者能否理解上面所說的道理,若不能理解就想像一下如果全能的上帝和無能的你在一起,你和上帝比,在一切方面是不是可能平等的。

現在法制主義者既然確認存在可以發現、理解、掌握、運用絕對真理的人,而且認為自己就是這些人。這樣的法制主義者怎麼能要求與沒有真理的人平等?但法制主義者現在白紙黑字寫明要求公平(不管他是真心還是假意)這本身反證了法制主義者根本就沒有掌握真理的起碼信心。也簡接證明瞭法制主義者所謂的“法制”真理並不存在,起碼法制主義者現在還沒有發現。

法制主義者“法制”觀念的基本思路是,有唯一真理,也有能發現、理解、掌握、運用絕對真理的人,由這些人來建立“法制”。

張三一言的基本思路是這樣的人根本就不存在;在理論上這樣的人本質就是專制,由他(們)建立的任何理論或制度都是專制的。

[421/2002/12/09] 2003/6/7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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