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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違貸10億案起訴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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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恩民、黃美惠╱台北報導〕國華人壽涉嫌違法放貸華隆公司案偵結,檢方認定,八十七年間,時任國華人壽董事長張貞松等五名董事,明知華隆紡織公司仍積欠國華四億三千萬貸款,竟違法同意華隆以苗栗頭份廠地第八順位抵押權為擔保,再向國華借貸十億元,昨天依違反保險法罪嫌,將五人一併提起公訴。

國華人壽昨表示,當時的放款皆遵照法定程序處理,並強調無論該案判決結果為何,對於保戶、股東權益不會有任何影響,而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目前不宜發表任何評論。

國華人壽指出,關於華隆集團提出的土地擔保,當時已經過合法的鑑價手續,截至目前為止,華隆集團已清償五億餘元,國華仍持續催討中。

被起訴的被告,除張貞松之外,還包括現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翁一銘,以及翁德銘、蕭新民、陳東成等三名當時的董事,五人均違反保險法有關「關係人借貸應有十足擔保品,且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十」的規定。

起訴書指出,八十六年底,國華人壽的資本額為四十三億五千餘萬元,依保險法規定,同一關係人借貸不得超過四億三千萬,當時,同樣由翁家經營的股票上市公司華隆紡織,已經向國華人壽借款四億三千萬。

檢調查知,八十七年十二月間,關係人華隆紡織又以紓困名義,象徵性的以華隆公司苗栗頭份總廠及耐隆廠的廠房、土地第八順位抵押權為擔保,向國華人壽申請十億元貸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嘉明指出,時任華國董事長張貞松及其他四名董事,明知國華人壽最多僅能貸給華隆公司四億三千五百餘萬元,而此一額度先前已經用盡竟仍同意放款,明顯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依法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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