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孫志剛案犯罪現場錄像意味著什么?
【大紀元5月31日訊】讀者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孫志剛在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非法收容遣送期間非正常死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對此事的詳細報道引起全國輿論的強烈反響,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視。輿論根据報道的事實普遍認為,黃村街派出所的某個或某些警察是對孫志剛故意傷害致死的最可能的嫌疑犯。
5月13日,新華网發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關緝捕歸案,3名在此案中瀆職的工作人員已被檢察机關立案偵查。該消息說:“3月20日凌晨1時13分至30分期間,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當日上午10時20分,孫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网易、搜弧、新浪、人民网、中國网、大洋网、廣東新聞网、東北新聞网等各大門戶网站同日轉載,《南方都市報》同日有就該文內容相同但措辭稍微不同的報道。
然而后一報道的結論盡管与前一報道隱含的結論完全不同,但卻沒有一句話指出前一報道的任何失實之處。5月13日中國新聞网、中華网、南方网、《廣州日報》等報道類似內容后還特別以“廣東省和廣州市政法部門負責人感謝新聞媒體對本案的關注,歡迎新聞媒體對公正司法發揮積極監督作用”作為報道的結束語。在此之前,也只听到人們對《南方都市報》揭露孫志剛案的贊揚,几乎沒有人對《南方都市報》揭露的事實提出質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報》5月1日對孫案的報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親屬時私下透露孫是被同病房來自8個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報》5月4日對孫案的報道又通過胡仕波律師的簡明分析從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環境、作案動机對這一說法進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對案件前因后果的報道比較詳細逼真,而新華网5月13日的報道只告訴人們結論,警方一度聲稱擁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孫志剛的錄像帶又遲遲不給死者家屬看,結果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本人經過仔細對照孫案的上述兩种報道,也發現疑點很多,黃村街派出所警察作案的嫌疑一點都沒有減輕。
据《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的報道,“是在切開腰背部以后,法醫發現,孫志剛的皮下組織出現了厚達3·5厘米的出血,其范圍更是大到60×50厘米。”“從肩到臀部,全是暗紅色,還有很多條長條狀傷痕。” “孫志剛雙肩各有兩個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黑印,每個膝蓋上,也有五六個這樣的黑印,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牆上的黑油漆那樣明顯”。“孫的身體表面有多處挫擦傷,背部可以明顯看到條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積出血以外,肋間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積出血。”“孫志剛的左肋部,有一團拳頭大小的紅腫。” “內臟器官沒有出現問題,未見致死性病理改變。” “綜合分析,孫志剛符合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這些都是另一家醫院尸檢的結果,而且尸體至今還保存著,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這种遍體是傷卻只傷肌肉軟組織和部分表皮而不傷內臟的手段的确非常“專業”,其目的應該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孫志剛使他極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個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專業打手”?從創傷的多樣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种,醫院里哪來的作案工具?長時間處于極度痛苦中的孫志剛必定要大喊大叫,這顯然不可能不引起醫護人員和其他病人的注意。8個來自至少6個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個共同的目的也是個謎:孫志剛剛從收容所出來,与他們無冤無仇身上也無錢,這8個來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動机達成一致鋌而走險?
問題還遠遠不止于胡仕波律師看到的這些。另一個明顯的破綻是《南方都市報》4月25日報道中提到的護理記錄与5月13日公布的調查結論明顯矛盾。蕭瀚在《質疑孫志剛案的調查結論》一文中對此有詳細的分析,我也簡單地談談我的看法。
“護理記錄表明,入院時,孫志剛‘失眠、心慌、尿頻、惡心嘔吐,意識清醒,表現安靜’,之后住院的時間,孫志剛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點,護士查房時發現孫志剛‘病情迅速變化,面色蒼白、不語不動,呼吸微弱,血壓已經測不到’。”
這表明孫志剛臨死前的若干症狀在他入院的時候就有了,而且值班醫護人員認為救治站并沒有發生打人的事。
盡管孫志剛家人、同學說孫志剛沒有心臟病,尸檢也表明孫志剛死于心臟病是救治站在撒謊,但是這還不足以證明上述護理記錄是假造的。
如果護理記錄是假造的,那么救治站醫護人員假造護理記錄的動机是什么?他們為什么要袒護几個素不相識的外地人而干明顯會得罪本地警察甚至要冒坐牢風險的事?為了掩蓋自己的罪惡嗎?那么他們為什么要放任一些病人往死里打另一個病人?為什么當時既不阻止又不報警?他們就不怕丟飯碗?
醫護人員擅离職守也許是稍微合理一點的解釋,但是這也解釋不通。派出所、收容所不是親生父母也不是恩愛夫妻,慢性病或一時身體不适的小疾,警察會送你去治療?救治站會收治?如果是急症重症,那么就會生出下列疑問:第一,身強力壯的27歲的孫志剛如果在進醫院前沒有受到沉重打擊,他為什么被送往救治站?第二,自己身患急症重症的病人,哪有力气把孫志剛折磨成那個樣子?第三,對于急症重症病房的醫護人員來說,擅离職守的可能性有多大?第四,孫志剛的傷情表明對他的折磨是長時間的,值班醫護人員長時間离開崗位,救治站其他病人能沒有感覺?第五,孫志剛被折磨時的大喊大叫其他病人為什么沒有听到,他們都碰巧是聾子嗎?第五,值班醫護人員如果真是為了掩蓋自己的失職而偽造護理記錄,那么他們為什么不及時將尸體火化而讓死者親友得到這一最重要的證据?他們想陷害警察嗎?難道當地警察比外地民工還好欺侮?
這些疑問可能暗示的最大可能是:值班醫護人員總體上并沒有造假,他們把孫志剛死因寫成“心臟病”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在此案沒有告發的情況下好對警察有個交代。
一份張貼在人民网“強國論壇”上的收審孫志剛的審批表影印件(是否真實當然還需要鑒定,但也沒有理由把它排斥在證据線索之外)顯示,警察造假的可能性反而比值班醫護人員造假的可能性大。同一張表格上既寫了孫志剛的身份證號碼又寫了孫志剛“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無有效證件”,這張表格還表明孫志剛的收審在3月17日就得到過(市)區公安局的批准。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孫志剛是2003年3月17日晚10點出門去上网巴時被警察收容的,已經快到睡覺的時間了,找分局批准的可能性有多大?這份表格還說明收審孫志剛不符合規定從表格本身就能看出來,因此審批此表的領導對于非法收容孫志剛的責任一點也不比直接收審孫志剛的警察小。而5月13日的報道告訴我們,警方的責任僅僅是黃村街派出所個別警察瀆職。所以最大的可能是:這張表格如果不是收審孫志剛前就“批准”了的表格,便是3月18日以后偽造的表格。
此外還有种种疑問:如果孫志剛在進救治站前沒有受到嚴重傷害,為什么在明确孫志剛不是三無人員以后收容站、救治站不讓孫志剛的朋友見孫志剛?如果不是怀疑警察作案,為什么那么多廣州律師不敢接這個案子?為什么當地公檢法要踢皮球(參見《北京青年報》5月1日的報道)?折磨孫志剛的手段很“專業”又意味著什么?難道我們的警察學校里有“打人專業”?有沒有曾經把孫志剛跟看守所里的嫌疑犯關在一起過?
既然孫志剛案疑點太多,警察作案的嫌疑又這么大;那么由公安机關成立專案組偵察此案,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雖然說“廣東省、廣州市迅速成立有政法委、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民政、衛生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但是這個龐大的調查組既無法定偵察權力又無偵察經驗,實際上也就是听听匯報、評議一下專案組所給予的結論和重要證据而已。因此調查結論与4月27日黃村街派出所領導看望死者家屬時私下透露的几乎一模一樣,也就不足為怪了。
警察涉嫌重大犯罪而讓當地警察來偵察,最令人懮慮之處還不是能否將真凶繩之以法,而是為了掩蓋罪行有可能嫁禍他人。本案被捕的8名外地民工的命運,令人擔懮。其中最讓人擔心的一點,就是黃村街派出所自稱有救治站病人群毆孫志剛的錄像,卻又遲遲不肯把這既不涉及國家机密又不涉及個人隱私的錄像給死者家屬過目。
犯罪現場錄像這個東西的證明力是很強的,它一下子給“捉奸在床,捉賊拿贓”的印象,足以把人們從前對案件的种种疑慮打消得干干淨淨。錄像唯一不能消除的疑點只有作案動机,但這不難通過刑求得到,孫志剛被送到救治站的時候不是“感謝”黃村街派出所警察嗎?
正是錄像的這种強大的證明力,讓人更加擔懮;因為錄像并非不可以偽造,需要的只是時間!
讓人非常惊訝的是,最初提出有現場錄像的是廣州市民政局与醫院方面的人,目的是證明孫志剛不是在收容中轉站与救治站受傷的!(參見《南方都市報》4月24日報道)而孫志剛被收審前只到過三個地方,因此提出現場錄像問題強烈地暗示著黃村街派出所是唯一可能的作案地點。如今的調查結論卻認為救治站是作案地點,意圖證明值班醫護人員無罪的現場錄像變成了證明他們有罪的現場錄像。
收容救治站既不是監獄,也不是銀行,要錄像干什么?如果救治站并非此案發生前和此案發生后一直有病房自動錄像,那么這個錄像就極可疑:專門針對孫志剛挨打進行錄像意味著什么?很可能意味著進行錄像的人在監控指揮毆打,至少是放任毆打——除非錄像是偽造的。如果這個錄像拿出來的時間越遲,偽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現場錄像存在的另一個重大疑問是:既然有錄像,為什么不在孫志剛死亡后立即緝拿嫌疑犯?而要浪費公款等他們各自回家后再去全國各地緝拿?難道薩斯瘟疫肆虐期間也有人想乘机公款旅游一番?也許有人會說嫌疑犯作案后立即潛逃了呀。然而這也只能哄小孩子:收容救治站并不是普通的醫院,那里的病人是暫時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如何跑?如果跑了,則門衛有犯瀆職罪的嫌疑,怎么報道中沒有門衛被捕?如果真的是他們作案后逃跑了,他們會乖乖地呆在家里等著廣州警察去逮?如果他們到處流竄或隱居起來,在薩斯瘟疫肆虐期間廣州警察怎么能這么快把8個嫌疑人全都逮到?
還有,既然有對警方有利的犯罪現場錄像,難道案發一個多月后警察還沒有看?這失職到什么程度了呀!如果看了,公安局在《南方都市報》4月25日第一次報道孫案前為什么不告訴記者,而任由他們丑化我國警察和政府的形象?如果公安局告訴了記者,而記者居然隱瞞或遺漏這一極端重要的信息,則不但報道失實,而且記者有嚴重過錯,公安局豈有不發布消息進行嚴厲譴責之理?省政法部門領導又怎么可能感謝這种不負責任的輿論監督?
最新的傳言是,那個所謂收容救治站其實是個精神病院。如果是這樣,孫志剛被病人打死倒有可能,病房里有錄像監控也極有可能。但是把一個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給精神病人以打人的工具,把人打死以后又將打人者放走,這說明了什么呢?這說明那些精神病人不過是警察打死孫志剛的工具,實質上仍然是警察作案。精神病人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打死孫志剛的責任仍然必須由操縱精神病人把孫志剛打死的警察來承擔,值班醫護人員和辦理孫志剛入院手續的醫護人員也都犯了瀆職罪(如果沒有參与教唆的話)。如果是這樣,這個案件在性質上恐怕也不是重傷致人死亡罪,而是殺人罪。把孫志剛交給精神病人毒打,說明警察的目的已經不僅僅是折磨孫志剛,而是根本置孫志剛的生死于不顧,無論是傷害還是死亡都符合警察的意愿。孫志剛死亡的時間也与他被毒打的時間拉近了,而且不存在孫志剛受傷未被醫護人員發現從而延誤治療的問題。如果是這樣,人們還不能不怀疑,收容救治站作為精神病院為什么要接受警察送來的健康人?這真的是他們第一次接受被強制送來的健康人嗎?
總之,孫志剛案目前的“進展”讓人更加擔懮了。鑒于本案在報道以前廣州公檢法踢皮球的事實和本案的全國性影響,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我認為應該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立即接收目前廣州公安專案組獲得的全部證据,尤其是所謂犯罪現場錄像,并將所有可能的嫌疑犯与證人立即置于檢察机關的保護之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