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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醫事人員須附未接觸SARS證明始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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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得倉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衛生署今天發佈新聞指出,由於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照護過程中,容易接觸SARS病人,為避免將SARS病毒傳出,衛生署根據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決議規定,醫事人員出境應持有其所服務的醫療院所出具「醫療機構服務人員出境證明」,始得辦理出境。

由於馬偕醫院周姓醫師赴日旅遊,返台後出現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症狀,引起日本方面大為緊張,並導致外交部向日本政府致歉。

為避免類似情形再度出現,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決議規定,公私立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如果要出國,應檢附服務機構開立的申請出國前十天內,未接觸SARS通報病患證明,才可以辦理出境手續;違反者,依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分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衛生署說,相關出境證明格式可以自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或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網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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