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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可自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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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暫行條例」,未來民眾打民事官司將像到醫院看病一樣,只要原告和被告都同意,就可以合意選擇法官來裁判案件,被選定的法官原則上不得拒絕;本案立法理由主要為紓解訟源,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民訴合意選定法官制度為我國獨創,堪稱世界司法史上一大創舉;根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施行時間只有一年,且從公布日起三個月後施行,日後視施行成效再決定是否延長,或逕行取消「限時法」的限制。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在審查報告指出,本案主要為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使當事人在無害於公益的前提下,對於所涉訟案具有選擇法官的權利,藉此增進人民對於裁判的信賴,達到紓解訟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目的,並確立國民法的主體性和程序主體地位。

 本法第二條規定合意選任法官的時期與方式,選定時限是在起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如進行準備程序者,得於第一次期日前選定;當事人原則上得選擇獨任法官審判案件,如為依法令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也得選任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法官一旦被選定後,依第六條規定,就不可變更或撤回,除非法官離職或有不能審判情事,當事人才可在期限內另選法官。萬一當事人未能合意選出三位法官,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可由當事人各選定一位法官,再由被選定的法官共推其他一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法官受理選定案件的限量,以免法官勞逸不均,限量標準是民事庭法官前月輪分案件的平均數,如逾越限度,法院應將案件依序順延,當事人若不願順延,可另選其他法官,或撤回選任法官的請求,依一般分案方式抽籤分案。

 第五條是「資訊公開條款」,規定法院應隨時公告可接受選定的法官姓名,還須於每月初公告相關法官的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與法官異動情形,以供訴訟當事人選任。

 第七條為「飛躍上訴程序」,規定選任法官案件不得向二審法院上訴或抗告,只能向最高法院提起,如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判,原則上須自為裁判。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為配合即將實施的「合意選定法官」制度,約有一百多名民事實任法官的個人背景資料,將首度公開給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品評」,只要訴訟兩造「看中意」的法官,即可選來審理案件。

 法界預料,此一如同選秀的合意選法官制度,未來很可能出現「被點率高」、「人氣很旺」的法官,成為知名的明星級法官;司法院也不排除有此可能,認為不是壞事。

 舉世首創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昨天三讀通過後,司法院立即研擬配套方案,將先選定台北、板橋、士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七所地方法院試辦一年,這些法院的民事實任法官(含家事、簡易庭法官)一百多人,將成為首批候選人。

 司法院決定將這一百多位法官的個人資料上網公開,包括姓名、期別、年資、經歷、著作、專業背景資料和配置的專庭等,訴訟兩造可據此「喜歡誰,就選誰來審判」,雙方合意就行。

 依暫行條例由「總統公布後三個月實施」之規定,司法院預估九月初左右可正式施行新制,故法官的個人資料,會在實施前幾天上網,訴訟當事人可上法院網站查詢。

 若訴訟剛開始時未合意選法官,待案件分案後,訴訟兩造「不滿意」原審判法官,不需採行「撤回」再起訴作法,只要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要依合意制度另選法官即可。

 此外,律師多半對法官有所了解,且自有評價,故未來有律師代理的民事、家事案件,擇用合意選法官新制的可能性最高,故司法院也將發函律師公會,告知「新制將實施」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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