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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汴頭弊案高院更二審宣判 14名被告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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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日電)包括前屏東縣長伍澤元等多名被告涉及的四汴頭抽水站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二審宣判,除伍澤元因通緝未宣判及被告郭龍朗無罪外,其餘林有德等十四名被告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及一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全案仍可再上訴。

四汴頭抽水站弊案經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根據高等法院判決主文,省住都局前任環北隊長林有德判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住都局官員總工程司林文烈判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其餘陳炯榮、洪伯仁、羅吉煌、林松展、游世宗、李台君、謝俊賢、謝祥歡、林萬本處一年八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至於,華禹公司前任董事長(前任立法委員)李宗正判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華禹公司總經理余光化判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華禹公司財務部副理葛麗華判有期徒刑十月;郭龍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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