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迷:對孫志剛案件的一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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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讀者推薦/本人于90年代取得了中國律師資格﹐雖然現在不在從事律師工作﹐但是天天和法律打交道。本人沒有什麼特長﹐願意用法學專業畢業生這點唯一的特長替已離我們遠去的孫志剛討一點公道﹐同時也為祖國的法治建設盡一份綿薄之力。 上圖為黃街村派出所登記表

在上面這張黃街村派出所登記表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審查人意見”欄中有法律根據一欄﹐在此欄中﹐審查人(以下稱”該審查人”)給出的法律依據是”《廣東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第九條第6款”(該審查人的這種中文數字和阿拉伯數字混用的做法是不規範的﹐但是這兒筆者顧不上談這些細節了)。但是﹐據筆者在國內各大法律搜索網站和各大搜索引擎上查找﹐均沒有《廣東收容遣送管理條例》這個法規。但是﹐卻有2002年1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這兒給出廣東省民政廳網站上該法規的鏈接﹕//www.gdmz.gov.cn/fagui/shorong.htm)﹐而且該規定的第九條第六項(這兒規範的稱呼為第六項﹐而非該審查人所寫的第六款)正好和該審查人在”收容原因”一欄中記載的內容(”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無有效證件”)相吻合﹐可見是該審查人引用法律根據時﹐把法律名稱也搞錯了。

那麼﹐我們再從實體上來看看該審查人對法律的適用是否正確呢﹖回答是錯上加錯。《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下﹕”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予以收容﹕(六)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但是請看﹐在這張黃街村派出所登記表的”收容時攜帶的主要物品”欄裡﹐該審查人明確寫上了﹕”身份證一張”。那我就想請該審查人解釋一下了﹕有身份證﹐怎麼又在”收容原因”一欄中寫上了”無合法證件” 呢﹖難道身份證是非法證件嗎﹖在同一份執法表格中如此荒謬的自相矛盾的做法讓我對該審查人的執法不寒而慄。至於孫志剛是不是”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我就不多說了(請注意﹕當孫志剛的朋友去保釋孫志剛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判斷孫志剛不是”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時﹐他們還是沒有放人)。可是﹐在往這張黃街村派出所登記表的下面看﹐有那麼多領導一級一級地簽字同意(”派出所負責人意見”﹐ “市(區)公安機關意見”)。這些簽字的人都要負責任的﹐但是在最近公佈的處理結果中卻完全沒有提到。

說了這麼多﹐我已經不想對他們執法犯法再說什麼了。我只想再提一提我在人民網地方聯報網上看到的這麼幾句話﹕”(2002年)4月1日後﹐像廣西青年農民張森那樣僅僅因沒有隨身攜帶證件就被強行收容﹑最後在收容所裡”離奇死亡”的慘劇在廣東可能不會發生了。因為﹐長期存于收容遣送行為中的”利益導向”惡疾將被徹底根除—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明文規定﹐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保證收容遣送的工作費用”(//www.unn.com.cn/GB/channel2200/2230/200203/25/168337.html)。可是﹐2003年孫志剛又死了﹐不寫了﹐我眼淚就快流出來了。

──原載《強國論壇》(//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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