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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元專欄】杜導斌 ﹕就《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駁网管韋書子先生

根据不成其為法律的“法律”授權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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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在大地网上發生的這場論爭中,廣州的韋書子先生一開始就舉出“去年一年,有將近100個投訴网吧的電話打到我的辦公室”、“去年,我和工商局一起,總共查封了32家网吧”的實例,等于有意識地亮明自己的身份是廣州市网絡管理人員。正因為爭戰的對象是體制中人,是代表自以為手握“正義之劍”的體制在說話,因此,在我看來,這場辯論便格外值得重視。

也許是出于對工作的責任感,韋書子先生極力為《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辯護。對韋書子先生的辯護詞稍加分析不難看出,他是從以下4個方面對《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作出肯定的:1、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网絡及游戲傷害,2、從法律上認定了网吧作為市場中一個獨立行業,對网吧經營首次作出明确規范,3、明确管理責任問題,將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門的管理權、責任以法規的形式确認下來,使對网吧的管理有法可依。4,加強了對网吧的安全預防。我認為,韋書子先生以上4點理由全站不住腳。茲一一批駁如下:

首先,既然韋書子先生舉出《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就先解決這個未成年人問題。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對网絡實施管制的依据主要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該法條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机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可視作對《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及辦法中所涉管理部門的授權。我要指出的是,這個授權本身是否合法就很值得商榷。

党的現任一把手強調全党全國得尊重憲法,我們就用憲法說事。憲法規定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里,理所當然“統治者的一切權力必須來自于被統治者的同意”,但由于我國立法權掌握在非經人民舉行自由公正選舉選出來的省部級高官——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成員的行政級別相當于省部級——手中,立法過程又不遵循公開辯論和听證等合法的立法程序,因此,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內的現行所有法律,都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實為統治階層的意志,雖然這樣的“法律”我們只得“遵守”——不遵守就得進牢房,但迫不得已的“遵守”并不就賦予來源不合法的“法律”以程序上和道義上的合法性,從法理上講,沒有民意基礎的所有“法律”都不成其為法律,根据不成其為法律的“法律”授權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闡述法理和法律合法性的論證不是本帖的責任,為了避免扯得太遠,現在,我姑且以這授權有效。但接著又有一個問題:管制未成年人上网吧是不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机關的職責范圍?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必先回答國家机關的職責是用來做什么的。毫無疑問,國家机關的職責是且只能是用來維護民眾權利。

能不能用來剝奪或壓制民眾的權利呢?不能!絕對不能!如果這樣,這個國家机關就是國家的敵人,納稅人不應該用錢來養活它,它也沒有任何存在的必要。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國家机關的職責范圍由誰划定?能不能由國家机關自己說了算?如果憑國家机關自己個說了算數,可以肯定,這些個國家机關將會把自己的職責范圍划得無窮大,大得讓人民看不見邊界。它會要求上管天,下管地,中間既管人民還管著空气。因此,現代國家對國家政權机關的職責划定是由憲法規定的。憲法規定的目的就是限權,即划定權力的邊界線,讓權力的邊界線處于人民警惕的視野范圍內。可惜的是,我們的憲法沒有履行這個職能。我們的那個憲法是一紙空文。我們沒有憲法!

我們國家机關的職責范圍完全由國家机關當家作主,它們說或想管什么,就可以肆無忌憚地把什么權力抓在手掌心。它們說對什么不應負有責任,就可到處推諉。回到我們所辯論的不許未成年人進网吧這個話題上。必須指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家長,而不是國家机關,未成年人出現任何危害性行為時,負有經濟賠償等責任的是其家長,國家机關不會代為受過。對未成年人在學校之外的教育和管理,目前在我國是家長負責制,典型的屬于私權領域,公民從來未有經過立法程序將它交給公權。公權把它強行搶過去,并以道德功勞自居是極其無恥的。

在回帖中,韋書子先生舉出,“有30多個家長,不少是哭泣著來到我的辦公室,讓我想辦法找回他們的孩子”,試圖以此來證明限制未成年人上网的合情合理性。這是不嚴肅的。《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所約束的并只是30多個未成年人,30多個家長不能代表全中國數億個家長。我就是家長,我堅決不同意將我的孩子應該或不應該做什么的權利交給任何人或任何國家机關。道理是,這樣做也許在某件事上有積極作用,但在更多情況下則只有危險。國家机關也是由人組成的,那些人与你我一樣,不是超人,做出的選擇難保不出錯。

它偶爾做對了,會借机炫耀并謀求而多的權限,做錯了,承擔責任的卻是我,受害的和被耽誤的是孩子。國家机關到時候會躲得遠遠的。以對孩子上网和玩游戲這件事而論,到底有益有害,益多于害,還是害多于益,是個科學問題,需要對大量的實例進行長期觀察研究,然后才有可能得出合乎規律的結論,不能憑當權者或一些盲目性很大的家長的几句話就做出定論。現在假設孩子上网和玩游戲有害無益,進一步假設全中國的家長都愿意把這個權力交付給有關部門行使,這樣便得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才能讓公意成為法律,在這一部法中,在對有關部門授權行使限制孩子的權力的同時,還應對有關部門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事先做出某些限制,方能讓天下的父母放心。現在的《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在創制之初,卻沒有經過多少家長或家長代表的同意,也沒有對權力的限制性條文。

結論是,《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限制未成年人上网吧沒有道理,沒有根据。

第二,對网吧這個行業做出法律規范的問題,道理与上面相似。這方面的立法應該并且必須有网吧消費者、投資者的代表參与,立法的目的是且僅是保護消費者和投資人的利益。《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沒有這個程序,其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及消費者和投資人的權利,卻擅自把對网吧業主和消費者實行管制的絕對權力一下子就全交給了几個強權部門。

消費者和投資人面對這些強權只有受罰的份,沒有主張權利的依憑,執法方和經營方、消費方三者間地位不平等,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則。這個《辦法》賦予了執法方許多用強的辦法,卻“規范”給經營方、消費方以絕對弱勢的地位。它是一部只為權力方服務的“法規”。這樣的法規,我們只能叫它“惡法”。這樣的法律規范沒有比有要好得多。

第三,明确“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門的管理權”的問題,事實上,《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只是把上述三部門的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綜合在一起重新复述了一遍,并無什么新的內容。隨著分工日趨細密,社會上几乎天天都有新的行業誕生,法律卻不可能對每一個行業一一及時進行規范,比如木匠行業,修鞋行業,理發行業,有的存在几千年了,就業人數和市場利潤規模可能比网吧只大不小,到現在也不曾听說國家為之立過什么法。网吧只是一种很普通的文化類經營性行業,与電話吧,酒吧,書攤等沒有為之立法作出規范的行業沒什么不同,除了因為它所經營的對象网絡現在成為自由民主文化的主要傳播管道因而讓不惜犧牲人民權利以保住地位的統治者心惊膽顫之外。所謂明确“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門的管理權”只是一個借口。

第四,加強對网吧的安全管理問題更用不著大動干戈。現在已經清楚了,北京“藍極速”网吧失火是有人縱火的原因,网吧不是火災的重點防范場所。那些比之网吧火災隱患嚴重百倍的歌舞廳、布匹批發零售商店等行業,到現在也不曾听說因其死過人——這樣的慘劇肯定發生過不止一次——而專門立法。北京“藍極速”网吧失火死傷20多人,在人數只有統計學意義的統治者眼中,比那些管理不善動輒死亡數百的煤礦應該不過是小儿科——雖然20多人的生命極其珍貴,不應因其死人數字不多就說此次事故沒什么大不了,煤礦安全立法應該有年了,卻沒起多大作用。對网吧的安全立法就真的那么急迫嗎?《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得以匆忙出台,北京重拳出擊打向网吧,其根本目標确是為了安全,但并不是輿論宣稱的上网者的安全,而是統治者的安全。所謂匹夫無罪怀璧其罪,假途伐魏而已。根本的指向只有一個:犧牲公民的网絡自由權,拼老命保住統治地位,“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第十四條的10款才是《辦法》的核心。

古已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歷史上失去民心的政權在其晚期無不有過借助暴力壓制言論的一頁。韋書子先生可曾看見,有哪一次最終挽回了倒閉關張大吉的命運么?《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侵犯人權,所有為其辯護的努力不過是白費力气而已。在此贈送給對廣州市网吧有一定管理權限的韋書子先生和所有以管理网吧為業者一句話:如果真的想為社會做點有益的事,就該順應歷史潮流,少用、最好不用手中的專斷權力。

“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話是“三個代表”江澤民先生去年遜位當太上皇之前在美國公開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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