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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據中央社台北六日報導,就讀北市某國中的周姓少女,一年級剛入學時遭到同校其他七名男女學生集體凌虐施暴,致使少女身心遭到相當創傷。周女的家長提起求償告訴,台灣高等法院近期判決七名施暴學生家長應共同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近七十萬元。
全案發生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當時周姓少女才剛進入國中就讀,因細故與班上陳姓女同學發生爭吵,在李姓學長帶頭下,當天放學後遭班上男女同學一共七人攔下,並強行帶往學校附近巷弄當眾掌摑凌辱。
事後,周女家長知悉向校方和警方報案,七名學生並遭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管訓處分。
受害少女家長取得醫療院所開具診斷證明,認定身心遭極大創傷,因而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七名施暴學生家長沒有負起監督管教責任,判決應共同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及九萬五千多元的醫療費用,且全案不得上訴。(//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