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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SARS處理條例為特例 提醒媒體更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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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行政院昨天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草案中規定,媒體如未經查證報導錯誤消息又未立即更正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傳播學者提醒政府,草案應僅針對SARS疫情,屬於特例,並不適用所有新聞事件;但其意義在於讓媒體更做好小心求證的工作。

據中央社4月29日報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中規定,媒體對疫情的報導事前應向相關機關查證,未經查證報導錯誤,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而未立即更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蘇蘅在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憂心,行政院針對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所通過的處理條例草案,可能有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用此方式規範媒體查證,會出現許多自由心證的問題,而且如果消息來源出現說錯話的情況,則該如何判斷?值得有關單位研究。

政大新聞系系主任臧國仁也提醒,此一法規雖然針對SARS疫情特例而設,但未來是否會延伸到其他事件中?媒體是否每件事情都得查證官方單位,不能尋找其他資料呢?這樣的規範牽涉到許多細部問題,立法者要注意其中的嚴重性。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系主任蔣安國表示,在新聞消息混亂的情況下,少數媒體之前報導SARS疫情訊息錯的離譜,已經出現社會輿論壓力,目前媒體也有所收斂,顯示社會的力量是重要的,也是必須的,但如果用行政力處罰,可能會引起爭議。

但蔣安國也強調,當初出版法廢止,有關媒體錯誤更正一項沒有配套措施,使得現在媒體報導錯誤欠缺更正的勇氣,也造成媒體走偏風的現象,如果上述草案只在此一特例引用,不援引到其他事件上,就像當初氣象法的規範一樣,或許可以讓媒體在報導新聞時,更加謹慎小心,做好查證工作。

事實上,SARS疫情發展至今廣受各界關注,媒體積極的表現也獲得不少掌聲;但有部分媒體拿V8攝影機請和平醫院被隔離人士拍攝畫面,將醫院內的情形拍攝出來,或是闖入封鎖區採訪新聞,難免給人有衝過頭之嫌,且影響到公務執行。

評論媒體到目前為止的表現,蘇蘅建議,政府可以統一規範,讓具有公信力的單位如公視進入拍攝,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她強調,如果不是對方同意,將有侵犯隱私權的疑慮,也可能會讓疑似病患被污名化。

在媒體渴求資訊的情況下,蘇蘅認為,公權力其實除了統一發布訊息外,也可參照英美之前發生重大災難,政府可統一規範,派代表或有公信力的單位進入和平醫院拍攝內部情況,就像是美國法庭用公用攝影機拍攝內部作業情形一樣。不過,拍攝過程不應拍到當事人或干擾醫護人員的正常工作,而是用長鏡頭把內部情況呈現出來即可。

臧國仁則認為,記者應該像戰地記者一樣,在做好完備的防護措施下,進入和平醫院採訪內部情況;記者也必須像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一樣,接受隔離和任何可能的風險。

他表示,因為媒體不知道內部發生什麼狀況,才會出現資訊不足、外圍報導混亂、情緒化的報導,甚至出現院內醫療人員自己透過e-mail日記的方式傳達內部的情況,如果只需要這樣,記者工作就可以撤銷了。

蔣安國也有同樣的感覺,所以他建議,相關單位應有總指揮發言人,蒐集隔離醫院院內的各方資訊,定時、不定時向媒體報告,建立資訊暢通管道,減少媒體臆測的可能性。在此同時,蔣安國強調,SARS風暴考驗著媒體工作者的體力和專業,在民眾對相關資訊渴求的情況下,媒體仍應加強新聞自律,務必報導最正確的消息,並尊重被隔離人士或前往醫院探視者的隱私權。有時,過於衝突性或情緒性的畫面,以及未經查證的聳動性言詞應否一播再播,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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