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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行政院新聞局在陸委會行文後禁播青島啤酒電視廣告,引起外界關注;陸委會對此表示,除非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否則大陸商品即使合法來台也不能違法廣告。
據中央社4月21日報導,陸委會晚間說明,雖然青島啤酒是合法來台的大陸產品,但是根據現行法令規定,仍視為違法播映廣告;陸委會強調,早已因應大陸合法來台商品衍生刊登、播映廣告的需求,提出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但是在立法院遲遲未能完成修法的情況下「仍需依法辦理」。
陸委會期盼立法院儘速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的立法,以利兩岸往來事務的管理規範能更為周延。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委託、受託或自行於台灣地區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或其他事項,從事廣告之進口、製作、發行、代理、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根據同法第八十九條,違反相關規定刊登、播放廣告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違法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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