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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療性質的整型美容費用不能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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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今天表示,納稅人醫療性質的整型醫療費用支出,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因愛美所做的整型美容支出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據中央社4月21日報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受韓國整型美容風氣影響,常有民眾進行整型美容手術,國稅局常接到納稅人詢問這項支出可否在報稅時作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醫療費支出必須具有醫療性質,例如因皮膚疾病或燒燙傷的換膚手術、或車禍受傷的整型,這些手術是幫助患者恢復健康,其醫療費支出才可列報,而且須有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及收據。

至於因單純愛美所做的整型美容,例如割雙眼皮、隆鼻、拉皮、美容、換膚等,所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列舉扣除。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可列報列舉扣除額,且沒有限額,但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不過,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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