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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據自由時報4月19日報導,早些年有不少海外黑名單人士,被我國的相關國安條款拒於國門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保障國民返國權」的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凡設有戶籍、有住所的國民,不需許可即可隨時返國,故宣布「國家安全法」的拒絕黑名單入境條款違憲。
至於違憲條款,則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不再適用。
本件解釋起於現任國策顧問黃文雄,為早年的黑名單人士之一,他當年因無法通關入境,於八十五年間經由「不明地點」回台,後來再申請出國時,被發現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人民入出境規定,承審本案的二審合議庭認為,國安法相關條款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五五八號解釋文指出,國家安全法雖然在解除戒嚴後的八十一年重新修正,但第三條第一項內容,仍對於所有國人入出境,規定均應由主管機關許可,並沒有區分國民之中,是否已在國內設有住所而有戶籍,故任何一位國民只要未經許可就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而入境者,給予刑罰制裁,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解釋認為,前述條款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比例原則,侵害到國民應可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
解釋文並指出,國安法於解嚴前制定的相關條款,是為了因應當時國家情勢,並不違憲,待解嚴後,立法機關衡量新情勢而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其中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第五條但書,規定有戶籍的國民不需申請許可即可入出國,故大法官決議,違憲條款從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五條但書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但五五八號解釋內容、和「入出境及移民法」的規定有些出入,前者不經許可的要件是「有住所而有戶籍」,後者只要「有戶籍」即可;解釋理由對此表示,對於只符合「有戶籍」要件的國民,仍可推定具有久住的意思,也就是原則上尚可不經許可自由入出國。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目的就是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的權利,而人民為構成國家的要素之一,因此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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