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雄指大法官558號解釋對人權保障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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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第五五八號解釋,認為國安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憲,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文雄對此號解釋文感到滿意。他強調,做為一個人權工作者,最樂意看到通案被解決,此號違憲解釋對國民的人權保障有很大進步。
據中央社4月18日報導,黃文雄民國八十五年間未經許可入境,違反國安法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永昌等人審理此案時,認為此案適用的國安法第三條第一項關於人民入出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嚴重限制國民返國自由,因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召開第一二一六次會議,作成第五五八號解釋。
對於此號解釋文,黃文雄下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國民入出境,除了有效護照,還需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境許可,但在比較文明的國家,所謂的簽證是拿來要求外國人民,不是要求本國人民,台灣的國安法居然要求人民入出自己國境都要辦理簽證。
黃文雄指出,有十幾個國家公民到台灣來時,可以不必事先申請,等到抵達機場後才辦理落地簽證,但台灣人民如果根據國安法規定卻無法比照辦理,等於是歧視台灣國民。
黃文雄認為,包括國安法第三條及其他很多相關法律,都不對入出境做區分,否則將嚴重影響人權的保障,雖然可以對出境做合理限制,國民最多失去旅行與遷徒自由,但國民若不能回到自己國家,則所有權利都完全被剝奪,而台灣則是將入出境都混在一起。黃文雄強調,做為一個人權工作者,最樂意看到通案的解決,他並不介意此號解釋對他個人是否有利,最多被抓去關多少天或罰多少款,因此他的個案只是「小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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