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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行政院為振興經濟提出擴大公共建設追加預算案。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自八十八年度起四年內,行政院為擴大公共建設連續提出五次追加預算案,幾乎已成經常性辦理;同時根據近年統計,縱使增加公共支出並追加預算,對經濟成長卻未見顯著貢獻,因此政策有效性有限,不應過度依賴。
據中央社3月2日報導,此外,預算中心也指出,各機關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依法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但這次追加預算卻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似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同時這次辦理追加預算,是由行政院先提出五百億元的方案,再要求各部會提出計畫需求的作法,也違反預算法中先有計畫、後有預算的規定。
預算中心說,近年來政府支出占國民生產毛額比重有逐步降低趨勢,因此除非政府動輒採取以倍數大規模增加支出方式,否則擴大政府支出對促進經濟成長的有效性應屬有限,然而在財政狀況極為拮据現況下,欲以倍數規模擴增公共支出的可能性不高。
立院預算中心是在追加預算評估報告中,提出以上質疑。預算中心強調,近年來政府為振興經濟而迭提出追加預算案,然而實際執行結果成效不佳,甚且自八十八年度起,包括政府消費、政府投資、公營事業投資之和的政府支出對經濟成長的貢獻度竟均為負向的,顯示縱使行政院為提振景氣而增加公共支出並追加預算,然而對於經濟成長的貢獻度卻仍未能達到正向貢獻。
預算中心也指出,預算法規定政府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其目的在於預算係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因此編造時必須考量未來總體資源供需與經濟趨勢,審慎編造,避免於籌編與審議階段浪費人力、物力,而追加預算應屬例外的、非經常性的編製。
預算中心質疑,自八十八年度起,行政院每年除提總預算案外,均另提出追加預算案,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甚且源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即著手進行,幾使追加預算成為「經常性、例行性的編製作業」,長此以往,將「紊亂正常預算制度之精神」,實有未當。在評估報告中,預算中心也質疑,經建會為強化公共建設計畫概算編審作業,訂有「中長期公共建設計畫」制度,視公共建設計畫政策目標及優先性,由下而上,逐級審核篩檢。因此九十二年度各部會原提公共建設預算需求經逐級審核篩檢後核定比率僅百分之五十四點六三,但本次擴大公共建設計畫追加預算,顯然已違背中長期公共建設計畫制度由下而上、先有個別計畫的實際需求、再依序提報整合,逐級審核篩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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