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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過失業者將處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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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以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責任,確保病患權益。

據中央社2月26日報導,行政院衛生署指出,近來臺北縣北城婦幼醫院、屏東縣崇愛診所相繼發生打錯針、給錯藥的重大醫療事故,造成多位病人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動搖民眾就醫信心。根據醫療法的現行規定卻只能處以十五萬元罰鍰,不符合比例原則,更與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今天的草案修正後將提高罰鍰並修正相關罰則,以強化醫療機構的管理義務。

修正草案第八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如果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行醫療業務、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者、超收醫療費用經查屬實未退還病人,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情節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草案同時新增第八十一條之一,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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